記者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方面獲悉,中國共産黨黨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會原副會長,著名法學家高恒同志因病于2019年8月22日7點30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0歲。

公開資料顯示,高恒是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光化縣)人,1930年1月出生,在家鄉完成了私塾和小學教育,1945年9月至1950年1月先後在襄陽縣立第一初級中學和湖北省立江陵高級中學接受中學教育。1950年9月,考入武漢大學法律系學習,其間1950年10月至1952年1月隨全班同學到湖北省石首縣參加土地改革運動,1952年6月加入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1952年9月至11月隨全係師生參加武漢市司法改革運動,1955年6月在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實習。1955年9月大學畢業後,經組織選拔,高恒先生被批准出國留學,同月進入北京俄語學院留蘇預備部學習一年,1956年11月進入蘇聯莫斯科大學法律系學習,1961年2月畢業並取得副博士學位。

1961年3月,高恒回國,同年9月被分配到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1977年5月改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任助理研究員,其間1964年11月至1965年7月隨法學研究所到遼寧省金縣參加“四清”運動,“文化大革命”中曾被下放到河南息縣、明港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五七幹校”勞動。“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高恒先生於1978年起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1980年3月加入中國共産黨,1982年4月被評為副研究員,1988年7月被評為研究員,1990年12月光榮退休,1992年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006年8月被推選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首批榮譽學部委員,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委員、法理學法制史黨支部書記。

高恒早年從事國家和法的理論研究,曾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和《法學研究》等重要報刊發表有關蘇聯法制建設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學術論文數篇,並完成多部譯著。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高恒先生長期從事秦漢法律史和法律文獻整理研究,曾參加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整理釋文工作,作為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成員參與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是法學界最早利用出土文獻進行法律史研究的學者之一。高恒先生對秦漢律中的一些列問題進行了開拓性的研究,第一次提出了秦代及漢初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等是無期終身服役的官奴婢的論點,系統論證了秦代的刑徒制度,引起了歷史學界和法史學界的廣泛注意。高恒先生對秦代官制、徭戍制度及漢代律令的性質等問題的考證,糾正了不少錯誤成説,如他對“金布律”“田律”的研究即改變了唐代顏師古、宋代王應麟以來的認識。在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高恒先生同樣作出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他對漢代“引經決獄”和董仲舒“德主刑輔”法律思想、張斐律學的研究,具有重要學術價值,受到法史學界的普遍讚譽。

高恒熱愛法學研究、教學工作,長期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學術委員,自1978年起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研究生導師,是法律史(包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專業最早的研究生導師之一,為法制史、法律思想、法學理論和憲法學專業研究生講授《中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先後培養多名優秀的法律思想史專業研究生。高恒先生重視並積極參加學術活動,曾兼任南開大學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制史研究所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思想史專業研究生導師組成員,先後參加國家“七五”重點項目《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和《中國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的撰寫工作,擔任《中國法制通史》漢代卷副主編和《中國法律史學通史》常務編委、漢代卷副主編。高恒先生長期擔任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中國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等職務,曾任《法律史論集》副主編、主編,為推動法律史學術交流、繁榮法律史研究做出了貢獻,在法律史學界深受尊重和愛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