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根據沙洋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該院執行幹警對廖海濱涉黑資産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廖海濱在某礦業公司50%股權以及位於荊門城區的四家公司各20%股權、7個門面、5套住宅、2台轎車,總價值7000余萬元的資産依法予以沒收。

2018年9月11日,廖海濱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點擊文字查看詳情☞☞)判處有期徒刑2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2018年12月2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7月8日,在市掃黑辦統一指揮下,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洋縣掃黑辦、沙洋縣公安局、沙洋縣人民檢察院、沙洋縣人民法院和東寶、掇刀公安分局等部門,組成執行工作組、安全保障組、股權接收組、新聞輿情組、後勤保障組等5個工作組,對廖海濱的個人財産展開強制執行。


當天,各工作組前往廖海濱名下的公司、門面、住宅,執行法官宣讀和送達完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後,執行行動正式開始。各行動組緊密配合,執行幹警仔細做好筆錄,現場穩妥處置3起突發事件,依法成功將全部資産移交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管,強制執行行動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