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近日發出關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城市特困人員(含長期滯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討人員)、城市散居孤兒以及農村散居孤兒供養標準分別由每人每月1430元、1430元、1100元統一提高至1560元。

為切實保障社會救濟、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標準。調整對象和標準:(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715元提高至78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二)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00元;城市特困人員(含長期滯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討人員)、城市散居孤兒以及農村散居孤兒供養標準分別由每人每月1430元、1430元、1100元統一提高至1560元;集中養育孤兒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至2500元。(三)符合40%救濟的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不符合40%救濟的60年代精減退職困難老職工和國民黨寬釋人員的救濟標準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通知明確了資金來源。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部關於盤活存量資金等相關文件要求,2019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特困人員提標新增支出,由區財政統籌使用各級財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資金支付,其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存量的區,按照盤活存量資金的要求,首先使用存量資金。城市特困人員(含長期滯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討人員)提標新增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由市、區財政分擔。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和國民黨寬釋人員救濟所需新增資金,按照原有資金渠道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