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團網花一元錢租車,本為圖方便,豈料租車公司突然跑路,3.5萬元押金打了水漂。消費者找不到租車公司,要求團購網站承擔連帶責任。2日,記者從洪山區法院獲悉,團購網站作為網路交易平臺,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駁回了消費者的訴求。
“一元租車”讓租客損失慘重
2015年10月30日,張先生通過美團網團購了某租車公司的一元租車券,隨即用該券線上下租用了一台東風標致轎車,日租金為1元,租賃期限為7天,連保險費共支付35280元,其中押金3.5萬元,一次性通過銀行卡支付。
2015年11月6日,張先生完好無損地歸還車輛,按合同約定,租車公司應將押金在22個工作日歸還至他的預留銀行賬戶。但此後張先生一直無法與租車公司取得聯繫,美團客服表示該公司不僅人去樓空,處於失聯狀態,而且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他們正在調查此事。
截至發稿,該公司沒有返還張先生的押金。張先生認為,美團網未盡到審核義務,在明知或應知租車公司在美團網上虛假宣傳而放任不管,嚴重誤導了消費者,造成自己3.5萬元的押金損失,美團網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退換押金並賠償損失。
廣告“合作夥伴”出事撇清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美團網”的運營商為北京三快科技線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快公司”)。2015年4月18日,該租車公司與三快公司簽訂一份《服務合同》,約定“美團網”按照驗證美團券的方式與其進行結算。《服務合同》簽訂後,租車公司在美團網商戶中心發佈該公司租車服務的相關資訊。宣傳資訊中稱公司係總部位於香港的大象租車的獨立子公司,且香港公司為其投入了近千萬元的租車補貼等內容均不真實。
三快公司認為,“美團網”汽車租賃消費資訊的發佈人是租車公司而非自己,張先生想要説明美團網在本案中做的虛假宣傳,但廣告宣傳都是租車公司自行撰寫,三快公司對網路交易平臺使用人是形式審查,包括公司性質、投資人、註冊資本、徵信記錄、經營範圍等資訊,還審核了公司的工商資訊,沒有發現任何不良記錄。
同時,三快公司對涉案事實的發生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大象公司因運作模式失敗而導致資金鏈斷裂,屬於市場環境下的商業行為,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大象公司承擔。
網購平臺形式審查不承擔責任
關於三快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作為網路交易平臺,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只有以下三種情形應當承擔連帶責任:1、不能提供網路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2、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先行賠付承諾);3、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購買團購券後係到大象公司的實體店中與大象公司發生車輛租賃合同關係,故原告對大象公司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均很清楚;美團網未向消費者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且該制度亦非法律的強制性要求;雖然被告大象公司在美團網發佈不實資訊,但美團網的法定義務是提供網路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對網路用戶發佈的資訊進行真實性審查不屬於其法定義務,且美團網在接到原告等人的投訴後及時對大象公司作出了下線處理的措施,並未擴大原告的損失。
故本案中被告三快公司作為網路交易平臺與網路平臺使用者大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