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18年湖北法院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的工作情況。
省法院副院長周佳念介紹,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産權案件10417件,其中民事案件10321件,刑事案件92件,行政案件4件,分別審結9155件、83件和4件,結案率為88.7%、90.2%和100%。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商標權糾紛2140件、著作權糾紛7136件、專利權糾紛621件、技術合同175件、其他249件。
周佳念表示,全省法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調”司法保護政策,根據智慧財産權類型特點,區分侵權行為性質,嚴格智慧財産權保護。特別是對於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行為源頭加大打擊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應有代價。如咸寧麻塘風濕病醫院訴鎮濟堂風濕病專科醫院商標侵權糾紛一案,雖然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並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但二審經審查認為,被告係重復侵權,侵權惡意明顯,應加大打擊力度,遂將賠償數額從第一次侵權時的20萬元大幅提升至70萬元,顯著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充分保障了權利人合法權益。
發佈會上,省法院還公佈了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10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袁隆平”姓名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4年11月14日,袁隆平院士與袁隆平公司簽署協議,許可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獨佔使用袁隆平的姓名權及肖像權。根據該協議,即使袁隆平自己也不得使用其姓名用於任何經營性活動。
然而,湖北農華公司卻私自將袁隆平院士贈與該公司的親筆題字放大後印在其産品的外包裝上。袁隆平公司認為,這一行為侵害了袁隆平公司的商業獨佔使用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湖北農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元和維權的合理費用17094.3元。
袁隆平公司表示,提起上訴訴訟,索賠不是目的,主要是想凈化市場環境,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故決定僅僅象徵性地索賠1元。
武漢中院一審認為,被控侵權産品外包裝中“袁隆平”字樣的使用不是單純地直接地將袁隆平院士的姓名用於産品包裝或宣傳,而是企業名稱的題字中落款“袁隆平”,不會産生混淆商品來源、引人誤認的後果,判決駁回袁隆平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袁隆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省高院認為,袁隆平公司獲得的對“袁隆平”姓名獨佔商業使用的財産性權益,能夠為企業帶來現實經濟利益,此種民事權益的正當性和經濟屬性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湖北農華公司無權在其産品外包裝上以題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樣,其未經許可商業性使用“袁隆平”字樣,侵害了袁隆平公司取得的在商業中獨佔“袁隆平”姓名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湖北農華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包裝帶有“袁隆平”姓名的涉案産品,並賠償袁隆平公司經濟損失1元和合理費用12000元。
【案例二】“紅門”訴“紅門燁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紅門公司依法取得“紅門”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類商品,即電腦軟體(已錄製)、智慧卡(積體電路卡)、電子公告牌、信號遙控電子啟動設備、電動伸縮門、自動汽車道閘等。上述註冊商標專用權目前處於有效期內,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紅門燁陽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8日,其經營範圍與紅門公司相似。該公司在官網上將公司名稱中的“紅門”二字放大,並在産品圖簡介下方産品名稱開頭也都使用了“紅門”標識。
武漢中院一審認為,紅門公司主張其在湖北地區享有較高知名度的事實依據不足。且紅門燁陽公司的字號“紅門燁陽”與紅門公司的字號“紅門”存在顯著差別,公司網站宣傳內容並未讓客戶誤認其係紅門公司投資成立的公司或兩者之間具有關聯,其使用“紅門”字樣,還存在因歷史原因造成企業經營的客觀現狀。判決紅門燁陽公司侵犯紅門公司商標權成立,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省高院二審認為,“紅門”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屬於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紅門燁陽公司的主營産品與紅門公司高度重合。紅門燁陽公司的字號“紅門燁陽”與“紅門”相比,雖然單從文字字數上看,兩者存在一定差別,但是從商業標識的使用來看,“紅門”字號的知名度、顯著性及其産品的市場佔有率均明顯高於“紅門燁陽”。故判決紅門燁陽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紅門”字樣。
【案例三】“雙虎”訴“兩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力諾公司為雙虎公司股東,曾前後兩次與雙虎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准許雙虎公司獨佔使用力諾公司取得的“雙虎”字樣和兩隻老虎圖案等註冊商標。
2015年12月27日,湖北兩虎塗料有限公司受讓取得了“光華兩虎”註冊商標,該商標由“光華兩虎”字樣和兩隻老虎共同組成。兩虎公司于2016年開始生産油漆,其生産的産品上使用的大幅的兩隻老虎圖形,未將兩隻老虎圖形及“光華兩虎”文字拆分使用。
咸寧中院一審認為,兩虎公司使用的“光華兩虎”商標,是經國家相關機構審查核準後依法批准使用的註冊商標。力諾公司、雙虎公司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兩虎公司具有侵害其註冊商標的行為,也不能證明兩虎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故判決駁回力諾公司、雙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雙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為,兩個註冊商標相似,屬於兩個註冊商標之間的衝突,應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兩家公司經營範圍相似,但雙虎公司成立時間早于兩虎公司十餘年,在業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兩虎公司在成立時,仍將與“雙虎”意思非常相近的“兩虎”作為企業字號登記註冊,對此也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的故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兩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不得以“兩虎”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兩虎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
【案例四】離職員工1年內是否能從事與原單位職務相關的發明創造
巨正公司與武漢工程大學簽訂微型氣敏感測器研發合同,並於2013年8月招聘雷鳴為研發工程師,負責開展MEMS氣體感測器的研發,包括晶片設計及代工、敏感材料漿料配方與涂覆工藝研發和感測器的應用研究等。
2015年4月17日,雷鳴從巨正公司辭職,同年4月30日雷鳴成立了微納公司,經營範圍包括MEMS感測器及電子産品的研發、生産、銷售等。
2016年11月3日和2017年3月6日,微納公司先後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可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敏感材料及其製造方法”等三項發明專利。為此,巨正公司和武漢工程大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雷鳴和微納公司停止侵犯其專利申請權並撤回該三項發明專利申請等。
武漢中院一審認為,雷鳴作為巨正公司的原研發人員,曾從事敏感氣體感測器的研發工作,雷鳴申請的在先撤回專利與其在巨正公司的工作任務有關,並距離其離職不滿一年,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判決微納公司撤回三項訴爭專利申請。
一審宣判後,雷鳴和微納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為,經過將三項訴爭專利與在先撤回專利的研發背景、發明目的和主要技術特徵逐一進行對比分析後,涉案三項發明專利中,僅其中一項與其在巨正公司的職務行為有較大的相關性,對於另外兩項,雷鳴和微納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進行了持續研發,對於專利申請的內容有實質性貢獻,應當對其申請權予以保護,故判決武漢微納傳感技術有限公司撤回“一種可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敏感材料及其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巨正公司和武漢工程大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五】侵害“全棉不織布醫用敷料的生産方法”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全棉時代公司是涉案發明專利“全棉不織布醫用敷料的生産方法”的專利權人,其起訴宜昌欣龍公司、欣龍股份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賠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60萬元。
在一審的審理過程中,宜昌中院與各方委託訴訟代理人共同到宜昌欣龍公司水刺不織布生産車間,核實該公司純棉水刺不織布的生産工藝流程。該院認為,根據現場勘查核實情況,宜昌欣龍公司採用的生産工藝係相較于全棉時代公司的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缺少了水刺後的脫脂漂白步驟。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訴侵權行為所採用的技術方案相較于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缺少相應的步驟時,其實質上為缺少了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徵,故宜昌欣龍公司生産純棉水刺不織布的生産工藝不構成侵犯全棉時代公司涉案專利權。
一審宣判後,全棉時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組織的現場勘驗不是一個完整的純棉水刺不織布生産工藝過程,勘驗結果不能真實地反映宜昌欣龍公司純棉水刺不織布的實際生産工藝,應不予採信。從全棉時代公司二審提交的《監測報告》及其附件來看,宜昌欣龍公司的實際生産工藝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應當認定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故判決宜昌欣龍公司停止使用全棉時代公司的涉案發明專利方法以及銷售、許諾銷售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並賠償全棉時代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92626元。
【案例六】小黃鴨動漫美術作品複製權、表演權糾紛案
2005年3月22日,香港居民許夏林以小黃鴨為創作對象,完成B.DUCK小黃鴨系列美術作品創作,並於2014年4月24日獲得廣東省版權局著作權登記。森科公司該動漫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2017年1月4日,森科公司通過證據保全發現,零點公司在天貓電商平臺銷售的品牌為“可可哥”的咕嚕鴨脖、無敵鴨掌、勁爆鴨翅、光溜鴨舌等四種規格的鴨産品,在外包裝袋右下方裝潢設計為鏤空“鴨”形設計。同時,該網點還在短視頻廣告、音樂作品中使用了這一設計。
經比對,被訴的勁爆鴨翅、咕嚕鴨脖、光溜鴨舌、無敵鴨掌産品外包裝袋右下角的鏤空鴨形圖案,突出了小黃鴨嘴大、唇厚、臉胖、眼圓的動漫造型特徵,與森科公司設計的站姿小黃鴨動漫造型一致;短視頻促銷廣告中的鴨的動態造型特徵與森科公司小黃鴨的造型設計特徵一致。為此森科公司起訴要求零點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零點公司未經森科公司授權,將與涉案動漫美術作品相同的圖案用於産品包裝袋的行為構成複製;將涉案作品主角形象製作成短視頻廣告,構成動漫美術作品的表演,被訴行為侵犯了森科公司對涉案動漫美術作品依法享有的複製權、表演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零點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森科公司經濟損失38000元,承擔維權合理費用3536元。
【案例七】湖北浮雲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朱建強電腦網路域名糾紛案
朱建強是浮雲公司股東之一,負責管理公司18ka.com網站域名的管理。2017年3月25日,朱建強該域名轉移至其個人賬號7891275@QQ.com中進行管理。
2017年10月10日,浮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鵬在阿裏雲註冊賬號“湖北浮雲網路科技公司”(ID1751707632293127),並經企業實名認證,該賬號作為浮雲公司的公司賬戶,擬管理爭議域名18ka.com,但朱建強明確表示拒絕將其個人賬戶中管理的爭議域名轉移至浮雲公司的上述賬戶中。浮雲公司向襄陽中院起訴要求朱建強歸還其電腦網路域名18ka.com。
襄陽中院認為,浮雲公司和作為公司股東的朱建強均認可爭議域名的所有權屬於浮雲公司所有,屬於公司財産,公司財産所有權的主體為公司,公司的股東及其他成員對於公司財産不享有所有權,公司的財産應當在公司的直接支配之下,由公司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公司股東無權直接支配公司的任何一項財産。本案起訴之前,涉案域名由股東兼監事朱建強在阿裏雲設立的個人賬號中進行管理,浮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曾經提出過異議,可認定此前朱建強係爭議域名的合法管理人,最終判決朱建強返還浮雲公司的電腦網路域名18ka.com。
朱建強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八】南京同仁堂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南京同仁堂公司成立於2010年11月22日,經營範圍包括中藥材種植、研發;醫療器械、食品化粧品銷售;保健食品、消毒産品銷售等。荊州埠河藥店成立於2015年10月27日,經營範圍主要為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批發與零售。南京同仁堂公司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荊州埠河藥店銷售的鐵鋅鈣氨基酸飲液、無糖氨基酸、痛可貼腰間盤型等多個産品外包裝上印有“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並同時標注了“世紀同仁”圖形,給消費者造成了混淆,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荊州埠河藥店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同仁堂公司企業名稱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有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名稱和字號,同時標注有相應的註冊證號、生産登記號及生産企業名稱。涉案保健食品的産品包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僅從外觀無法判斷涉案保健食品為非法産品,南京同仁堂公司也無證據證明涉案保健食品的生産與其無關,故不能認定為侵權商品。故判決駁回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九】譚繼敏商業詆毀糾紛案
波斯坦公司係波斯坦系列産品的生産商,在宜昌市有加盟商從事波斯坦系列産品養發、護髮服務。譚繼敏主要從事金紫雨系列産品的養發、護髮服務。二者屬於同業競爭者。譚繼敏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了“好比波斯坦,一地攤貨還天天標榜自己是金紫雨的升級版,這就是流氓才能幹出來的事”等言論,並在自家門店LED顯示屏上滾動播放有“本店有波斯坦養發粉,送您回家泡腳用”字樣。同時,譚繼敏在店內將波斯坦産品與金紫雨産品進行對比試驗,併發表有:波斯坦産品有氧化鐵、氧化鋁……做一次顏色深些,因為裏面有添加……而且經常做會重金屬超標等言論。波斯坦公司認為譚繼敏的行為損害其商業信譽,請求法院判令譚繼敏公開向波斯坦公司賠禮道歉(微信朋友圈、店舖門口顯示屏、店內張貼道歉信、報紙刊登道歉公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並承擔維權費用1萬元。
宜昌中院認為,波斯坦公司和譚繼敏同為提供養發、護髮産品服務的商家,屬於同業競爭者,符合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體要件。譚繼敏的行為已經對波斯坦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了實質性影響,並使相關公眾對波斯坦公司的産品品質和企業形象産生不良印象,使波斯坦公司社會評價度降低,損害了波斯坦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故判決譚繼敏在其微信朋友圈、伍家崗區金紫雨養發館勝利四路店門口LED顯示屏以及該店內發佈賠禮道歉的聲明,並賠償波斯坦公司3萬元。
譚繼敏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生産銷售假冒消防車6人獲刑
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同汪某等人向雲南、遼寧、四川、河北、江蘇、山東、廣東、福建等地銷售假冒武漢汽車改裝廠“雲鶴”牌整車出廠合格證及無整車出廠合格證的消防車共計55輛,銷售金額1599.54萬元。
隨州中院認為,何某等人在未取得生産、經營許可及産品檢驗合格證明的情況下,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大量生産、銷售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性認證(即3C認證)的産品即消防車,其還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將非法生産的消防車冒用他人商標予以銷售,其行為同時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分別判處何某等人有期徒刑1-15年。
一審宣判後,何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省高院認為,何某等人生産的車輛並沒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問題,亦未出現過異乎尋常的品質問題,其行為不構成生産偽劣産品罪。但其未經許可使用“雲鶴”商標,並且數額巨大,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6人有期徒刑1-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