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頒布了!

來源:海南企業服務

時間:2024-05-16

作者:

編輯:吳強

海口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4 年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規範海口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口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每年列入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部門預算中,主要用於支援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支援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等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其劃分標準按照現行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省市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兼顧企業的成長性,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負責管理。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實施、資金審核、撥付等事宜,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開展績效自評,上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海口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安排,指導市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援對象為在我市依法註冊設立的中小企業和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服務機構等(其中融資擔保服務機構需獲得省金融辦頒發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須運營正常,自申報項目發生年度起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發生重大環境、生産、品質安全事故,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適用範圍

(一)支援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支援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培育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動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化發展和數字化轉型。

(二)支援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支援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品質。

(三)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援信用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促進中小企業融資。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通過獎補結合方式支援中小企業發展:

(一)首次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的給予 50 萬元獎勵,復核通過的再次給予 10 萬元獎勵;首次獲得海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給予 10 萬元獎勵,復核通過的再次給予5 萬元獎勵;首次獲得海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的給予 2 萬元獎勵。

(二)推進企業“小升規”,自 2023 年起由規下首次升為規上的工業企業與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 5 萬元。

(三)對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資訊、技術、創業、培訓、市場開拓等服務,且首次認定為國家級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或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示範基地的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為省級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或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示範基地的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貸款貼息。對企業通過信用擔保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投資的項目,包括固定資産、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等,給予貸款貼息方式扶持。貸款貼息只對單筆擔保貸款不超過(含)1000萬元的項目進行貼息,貼息額度按照企業獲得實際貸款額的 1%計算,在一個申報期內,每個企業貼息額度不超過 10 萬元。

(五)擔保獎勵。對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融資服務的擔保機構,融資擔保金額 5000 萬(含)以上的給予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資金獎勵。融資擔保金額達到 5000 萬(含)-1 億元(含)的給予 10 萬元獎勵,融資擔保金額達到 1 億-3 億元(含)給予20 萬元獎勵,融資擔保金額 3 億-5 億元(含)給予 30 萬元獎勵,融資擔保金額 5 億(不含)以上給予 50 萬元獎勵。

第九條 申報主體的同一個事項已獲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本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産業發展規劃和中小型企業發展需求等,制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按流程審批後發佈。

第十一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在本市範圍內公開組織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貸款貼息和擔保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審核與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將確定的項目在媒體、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平臺或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7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提出項目資金計劃,按流程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計劃下達後,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將資金撥付至申報主體。

第十四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海口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申報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違反本條規定的申報主體,要主動退還騙取的專項資金,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專項資金支援。情節嚴重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本方法由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資訊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為保持政策延續性,本辦法有關獎補的起始時間認定和測算時間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