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前,對註冊在海南自貿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是中央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重要政策。其中,實質性運營為企業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需具備的條件之一。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印發《關於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從準確把握政策標準、優化納稅服務、妥善處理爭議三個方面就做好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的管理服務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對生産經營在自貿港的標準、人員在自貿港的標準、從業人數的計算、居住天數的計算等政策標準的把握。
2021年3月,海南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2022年9月,海南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對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進行了具體闡釋和補充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關於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
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瓊稅發〔2022〕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各派出單位,局內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22年第5號,以下簡稱《補充公告》),切實推動優惠政策落地落實,確保企業及時享受政策優惠,現就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的管理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政策標準
(一)生産經營在自貿港的標準
生産經營在自貿港,分兩個層面標準。一是業務層面標準,要求主要生産經營地點在自貿港。二是管控層面標準,對生産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即生産經營決策(如計劃、控制、考核、評價等)、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作出或執行。上述兩個標準滿足其中一項,即符合生産經營在自貿港的標準。
(二)人員在自貿港的標準
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其中,從業人數不滿1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從業人數10人(含)以上不滿10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含)的人員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從業人數100人(含)以上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
(三)從業人數的計算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從業人數是指其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從業人數是指其設在自貿港內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非居民企業設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從業人數是指自貿港內機構、場所的從業人數。
同一從業人員不得重復計入多家企業的從業人數。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居住天數的計算
居住天數,指的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自貿港累計停留的天數。
在自貿港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且實際經營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標準,按實際經營期的天數減半計算。
二、優化納稅服務
(一)做好政策解讀
各市縣局要通過線上線下多渠道、多形式相結合的宣傳輔導方式,幫助納稅人充分掌握政策,積極引導納稅人合規享受,確保優惠政策落地落實。各市縣局要加強人員培訓,特別是辦稅服務廳導稅、諮詢崗位培訓,做好引導解釋工作,及時解決納稅人反映的疑難問題。
各市縣局要確保對外公開的政策業務諮詢電話運作順暢、解答高效、規範準確。
(二)強化事中輔導
每年所得稅預繳期間,對首次申報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和首次有人員收入達到享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標準,且未開展過實質性運營輔導的企業,各市縣局以風險提示提醒輔導為主,對企業是否達到《補充公告》的標準加強政策宣傳輔導。
(三)簡化享惠方式
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採取“自行判定、申報承諾、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申報辦理方式。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填寫《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附件),與納稅申報表一併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
(四)落實事後核查
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由稅務部門聯合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統籌組織開展聯合核查工作。聯合核查工作機制和主管稅務機關對當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及享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所屬的企業或單位實施“全覆蓋”核查;對存量的企業或單位則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企業在接受相關部門實質性運營核查前,先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電子稅務局相關模組,按照本企業規模對應的常住自貿港從業人數最低標準,錄入相關從業人員身份證具體資訊,由相關部門對其錄入的從業人員居住資訊進行核實。
三、妥善處理爭議
《補充公告》已明確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建立爭議協調解決工作機制,為解決企業實質性運營爭議問題提供了途徑。各市縣局要妥善處理爭議,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合理訴求,更好地確保自貿港優惠政策落地生效,持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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