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四部門印發通知促房地産平穩健康發展

來源:海南日報

時間:2022-05-16

作者:劉夢曉

編輯:郭小娜

5月1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援引進人才和本地居民的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因城施策促進海口市房地産市場良性迴圈和平穩健康發展。《通知》即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支援人才剛性住房需求。落戶海南省的引進人才在海口市購買住房,自落戶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戶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無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員在海南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在海口市購買1套住房。
  滿足合理購房信貸需求。支援購買改善性住房,對申請商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但未結清原有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於50%。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住房,屬首次購房或已結清原有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於30%。
  《通知》提出,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政策。在有效管控房價過快上漲的前提下,結合各項目的區位、品質、小區配套、土地及建設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各項目的銷售價格備案,形成差別化的價格管控體制,促進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同時,規範商業、辦公類項目建設銷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在建未售”項目,可按原批准的建築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繼續建設、銷售和辦理不動産登記;2021年10月12日後取得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已批未建”項目及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未批未建”項目,嚴格按照瓊自然資規〔2021〕1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改善商品住房市場供應。對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購買的商品住房(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下同),取得不動産證後可轉讓;2017年9月20日後購買的商品住房,購房合同備案滿5年並取得不動産證後可轉讓。
  《通知》還提出,要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住宅用土地出讓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