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日前出臺《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閒置土地補償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旨在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推進閒置土地處置盤活,為海南自貿港建設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標準》有效期5年。
《標準》明確,因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軍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導致土地無法繼續開發利用造成土地閒置,採取有償收回方式處置的,收回閒置土地補償適用《標準》。《標準》公佈前,已簽訂有償收回協議且合法有效的,按協議約定補償標準執行。對於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嚴格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標準》所稱收回閒置土地補償價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補償兩部分構成。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宗土地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合法轉讓價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閒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印發施行前(2022年1月1日前),經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依法股權轉讓的土地價款可視為土地合法轉讓價款;2022年1月1日(含)後,經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依法股權轉讓的土地價款不可視為土地合法轉讓價款。
土地增值收益由土地市場評估價格減去土地取得成本後計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補償按五級累進計算,具體標準為:土地增值收益未超過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0.5倍,未超過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1倍,未超過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2倍,未超過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補償;土地增值收益超過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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