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25日從海口市政府獲悉,海口市政府已制定《關於加強2020年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下簡稱《通告》),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告》明確了2020年春節、元宵節期間(2020年1月24日0時至2月9日24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違規燃放者將被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在“禁鞭”區域外燃放需有成年人陪同。
根據《通告》,海口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繞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石山鎮、永興鎮、龍橋鎮、靈山鎮、三江鎮、演豐鎮等6個鎮的全鎮行政區域;海口觀瀾湖旅遊度假區;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同時,節日期間遇不利污染物擴散天氣狀況,可採取在全市域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臨時性限制措施。
在海口本市禁止燃放區域外,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自然保護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學校、敬老院、醫院、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公共娛樂場所、機場、車站、碼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子站、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産、儲存單位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場地及周邊安全距離和山林防火區以內區域。
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禁止燃放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説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産、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市政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歡迎廣大市民和遊客對非法生産、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通過撥打110電話舉報。
有關單位及個人如對《通告》有意見及建議,請於2019年12月3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海口市生態環境局。通訊地址:海口市政府第二辦公區15號樓南樓海口市生態環境局6019室;聯繫電話:0898-68716865;電子郵箱:lr@haik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