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執行教育部陽光高考工程,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社會媒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學校代碼:1399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山東省萊陽市文化路11號
第六條 辦學性質及類型:民辦 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各生源省(市、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監督電話:0535-2603913。
第四章 招生專業與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專業與招生計劃以省教育廳公佈為準。招生專業與招生計劃通過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章程、學校網站等官方指定媒體及專設欄目公佈。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要求,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體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電子檔案綜合資訊和考生成績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須合格。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佈的學校各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五條 考生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執行考生所在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關於投檔的相關規定。
1.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願的選考科目要求為前提進行錄取。
(1)按專業(類)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考生專業志願錄取。
(2)按學校(或專業組)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投檔成績高低依次遵照考生專業志願順序錄取。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如出現專業志願人數多於計劃數,且考生投檔成績和志願順序均相同的情況,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成績高低順序滿足考生專業志願,再相同將依次比較單科成績。
(3)美術與設計類(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數字媒體藝術、環境藝術設計):按投檔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
2.對實行平行志願的省(市、區),執行相關省(市、區)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原則接受投檔。
3.對未實行平行志願的省(市、區),按照其省(市、區)的規定錄取。
4.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原則。
第十七條 錄取結果公佈及入學通知書郵寄:考生可通過生源省(市、區)公佈的錄取結果查詢渠道及學校招生資訊網進行錄取查詢。被錄取考生的入學通知書,由學校寄往考生填報志願時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處(若地址、收件人或聯繫電話有變更,請及時與學校招生工作處聯繫告知,聯繫電話:0535-2603997,2603998)。
第六章 收費、退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八條 學費標準按照《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完善高校學費收費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559號)文件執行。退費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門印發的《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2〕17 號)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復查與證書頒發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復查,凡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1)在冊學籍的學生,德智體美勞鑒定合格,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要求的,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2)專科升本科政策按照當年度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廳的文件規定執行。
(3)轉專業事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文件精神及學校具體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聯繫方式
招生諮詢電話:0535-2603997,2603998
E-mail: qeczsb@163.com
學校資訊網:http://www.hdxy.edu.cn
學校招生資訊網:http://www.hdxy.edu.cn/zs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未經學校許可,而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