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六項職權?
黨章第十九條規定的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六項職權具體是:(1)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2)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3)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4)修改黨的章程;(5)選舉中央委員會;(6)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綜合分析上述六項職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選舉産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的權力。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不稱職或不能正確行使權力的委員進行罷免。
二是檢查監督權。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對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任期內的主要工作。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要聽取和審議它們的報告,檢查和監督它們貫徹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三是重大問題決定權。黨的指導思想、奮鬥綱領以及一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要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充分討論並作出決定。黨章作為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總依據,必須由代表全黨意志的全國代表大會來制定和修改。
黨章規定的這六項職權充分表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享有最高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在黨內擁有最大的權力。它為什麼享有這種最高的地位和權力?這是因為,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全黨的黨員在充分發揚民主基礎上選舉出來的,包括各個方面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和各個領域各個層級的優秀黨員,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代表性。這樣的代表大會,是體現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最好的組織形式,不僅能夠充分地全面地反映各方面黨的工作情況,以及黨員幹部、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而且能夠集中地代表全黨的意志。全黨各級組織和每名黨員,都必須自覺地尊重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維護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權威,凡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都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楊安琪 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