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如何召開的?

黨章第十八條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作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證正常情況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能夠按期召開,黨的重大問題都可以經過全國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使全國代表大會真正成為黨的最高領導機關。

選好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是開好全國代表大會的重要基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是由各級黨組織在廣泛發揚民主基礎上選舉産生的。通常情況下,黨中央要提前一年發佈關於下一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的通知。全黨按照省(區、市)、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劃分若干選舉單位,由這些選舉單位按照黨章規定和中央要求,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選舉産生出席下一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代表應是共産黨員中的優秀分子,在堅持先進性的同時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在年齡、性別、民族、身份等方面都有適當的比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正式召開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要對選出的代表進行資格審查,並向大會提交審查報告。對代表進行資格審查,目的是為了考察代表的産生是否符合黨章規定,代表在政治上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條件,以便保持全國代表大會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的純潔性。

在選好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同時,黨中央還要組織力量起草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黨章修正案,開展新一屆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領導機構的人事準備工作。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央委員會要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決定全國代表大會召開的具體時間,討論並通過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國共産黨章程(修正案)》,決定將文件提請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大會期間,代表們要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討論和決定黨的重大問題,選舉新一屆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楊安琪 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