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如何參與常委會的有關活動?

 

代表參與常委會的有關活動,有助於提升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品質,提升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水準和效率。要擴大代表對人大常委會活動的參與,搞好有關的組織工作。

 1.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執法檢查是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一種重要方式,主要是檢查和監督法律或者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督促解決法律或者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參加執法檢查的代表,要了解執法檢查活動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儘快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或者法規和政策,收集相關法律或者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做好參加執法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參加執法檢查活動中,要深入基層、實際和人民群眾,了解和掌握法律或者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並積極發表意見,確保執法檢查的實際效果。

 2.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上級或者本級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上級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級人大會議等。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一般是根據代表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職業、代表參加專題調研活動以及代表要求等情況,來確定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代表。應邀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代表在參加會議前,應當在當地就參加重點審議的法律或者法規草案以及工作報告等進行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深入了解情況,聽取群眾意見,準備審議發言。在列席會議時,以負責、認真的態度來提出審議意見。

3.應邀參加常委會的其他有關活動。這包括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規劃、計劃和年度工作安排時,組織聽取代表的意見;審議重要的法律或者法規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到基層視察、調研,聽取在當地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參與專門委員會的立法調研、工作調研等活動。閉會期間代表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等的辦理工作,人大常委會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參加。根據代表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大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加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代表還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一方面為代表知情知政創造機會,另一方面也是為進一步加強常委會和代表的聯繫,充分代表的作用,同時也提升常委會的工作水準。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做好有關協調、組織、服務和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