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什麼要設立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國外議會,無論是一院制的,還是兩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設有常設委員會,但它是工作機構,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而我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則不同,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制定法律、作出決定並監督其實施。
全國人大之所以設常委會,是由我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我國是一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多民族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要求其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數必須維持一定的規模,所以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不超過3000名。但代表人數太多,而且又不是專職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就不便於經常開會行使職權,於是規定每年一般只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也不能開得過長,一般15天左右。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保證國家機器正常有效運轉,就在代表大會中選舉産生出一個人數較少的,便於經常召集會議、行使職權、討論決定有關事項的機構,這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幾屆,常委會組成人員都在155人左右。常委會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每次會期7天左右,這樣一年就有40多天開會。可見,全國人大設常委會,是為了解決全國人大代表數量較多,不便於經常開會,會期又短,不能及時、有效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而設立的。所以,彭真同志説,〖BF〗我國國大人多,全國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數多了,又不便於進行經常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是全國人大的常務代表,人數少可以經常開會,進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經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及時對國家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