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怎樣開展立法工作的?

 

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要的經常性的工作。我國在立法工作中始終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以憲法為依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在制定法律時,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努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維護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2、堅持立法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相結合。強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點,也是立法的重點。對實踐證明是正確的經驗及時用法律肯定下來。對應興應革的重大事項,盡可能作出法律規範,力求用法律引導、保障和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3、堅持立法工作走群眾路線。在起草法律過程中,實行立法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相結合。在審議法律案過程中,廣泛徵求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一些重要的法律案還向社會公佈,徵求全民意見,1982年至1998年共有9項法律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

4、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注意借鑒外國立法經驗。在制定法律特別是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時,注意研究、比較國外有關的法律規定,從中汲取對我有用的東西。對其中反映市場經濟規律性、共同性的內容,以及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國際法規範和慣例,則大膽地吸收和借鑒。

5、加強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主動性。做到年度有計劃、五年有規劃、長遠有綱要。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在任期內立法的目標是初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組織力量對這個法律體系進行了研究和論證。分清輕重緩急,安排立法任務。綜合性法律一時制定不出來的,先制定單行法律。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重視對法律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