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怎樣審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審議程式比較簡單,一般在聽取報告後,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在此基礎上,由全體會議對這三個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的報告就不同了。由於這兩個報告專業性很強,審議程式相對複雜一些:一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國家計委、財政部需就計劃、預算的主要內容,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作出彙報,由這些機構進行初步審查。二是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國家計委、財政部除了受國務院委託向大會作計劃和預算報告外,還要將計劃主要指標(草案)、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大會,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同時交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三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四是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審議上述報告、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中央預算的過程,是全國人大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過程。由於相應的決議要提請全體代表表決、由過半數贊成票通過,所以這種監督的力度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