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幾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改革開放以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斷擴大社會主義民主。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986年12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1995年2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2004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和2010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又五次對選舉法進行了重要修改。這是我國億萬人民在黨的領導下參加的多次換屆選舉的偉大民主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昇華,標誌著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向民主化方向不斷邁出新的、重要的步伐。
這五次修改的重點是完善選舉程式和進一步推進選舉民主,其主要內容包括:
1.規範代表名額和分配,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把原來規定的農村和城市每個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由縣級4:1、省級5:1、全國8:1,逐步修改為4:1,直至1:1,體現城鄉人口權利平等原則,進一步縮小城鄉差別。代表名額分配必須符合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確定和分配也不斷作出規範。有關條款的修改體現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務權利的精神,對聚居的人數較少的少數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給予照顧,規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當地的人大中至少應有代表一人。對華僑回國期間參加選舉作出規定,規定全國人大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大,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增加規定各級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強調人大代表的廣泛性,各級人大代表中都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的代表。提高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上限等。
2.對代表候選人擴大提名權、改進介紹方式。各政黨、各人民團體,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都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兩個渠道推薦有同等的效力,推薦的人數都不能超過應選名額。增強代表候選人透明度,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保證代表候選人醞釀時間。規定並完善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預選程式。完善了差額選舉制度等。
3.完善投票選舉程式。簡化了選民登記手續,確定了選區劃分標準。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限定委託投票的人數,受委託的選民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明確規定設立秘密寫票處。降低直接選舉時候選人的當選票數,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就可當選。降低了另行選舉的當選票數。完善了代表當選計票方式。禁止公民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對選舉過程中一些時間點分別作了補充和修改。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等。
4.完善代表罷免、辭職等程式。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對代表罷免、辭職的具體程式進行完善。適當提高罷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聯名人數等。
5.對選舉機構完善和補充。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強化對縣鄉直接選舉的領導和指導工作。對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和職責分別作出規定等。
6.完善對破壞選舉違法行為的制裁規定。加大對破壞選舉的制裁力度,明確界定賭選、明確調查處理破壞選舉行為的機關及其責任等。
現行選舉法共十二章五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人大代表選舉的一般要求,選舉機構的職責,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各少數民族代表選舉的組織,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式,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對破壞選舉的制裁和附則等。
為了搞好人大代表的選舉,與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相配套,1983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1年6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96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2012年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七次會議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或者修正)等,對直接選舉或者解放軍選舉中的具體問題作了補充和立法解釋,改進了人大代表選舉制度。
此外,每次換屆選舉前,全國人大還專門就下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作出決定,並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制定專門的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全國人大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台灣出席全國人大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省級人大代表名額的決定等。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需要,通過五次修改選舉法,制定和完善具體規定,人大代表選舉更加民主、科學、有效,選舉程式和選舉辦法更加簡便、易行、規範,逐步形成了一套適合我國國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選舉制度。從1979年到2013年,我國先後進行過10次鄉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9次縣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7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大代表間接選舉。實踐證明,選舉法的五次適時修改,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不斷改進和完善,有利於保障人民自由地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有利於增強當選代表的公僕意識,調動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顯示了偉大的功效。
來源: 中國人大網 責任編輯: 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