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選舉的法律保障

 

我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原則、內容和程式,都是法律規定的。整個人大代表的選舉過程,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式進行,不能怕麻煩、圖省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破壞選舉的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第四種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上述第一種所列違法行為當選代表的,其當選無效。

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在實際選舉過程中,要注意防止和及時處理各種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嚴禁賄選,嚴禁利用宗法勢力、惡勢力等操縱選舉。還要注意區別故意違法行為和過失違法行為,不要混淆選舉中的工作失誤、思想認識問題與違法行為的界限。要加強民主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選舉工作的精心組織和監督。

來源: 中國人大網 責任編輯: 夏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