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之規】“國考”在即,這些傻事考生們千萬別做

 

尚賢者,政之本也。我們黨歷來重視人才的培養和使用,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明確強調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公務員考試是各級黨政機關選拔錄用幹部的重要途徑,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對於廣大考生而言,公務員考試考的不僅是知識能力,更是品德紀律,遵規守紀理應成為行為底線。2016年10月1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正式施行。按照規定,有以下行為的,將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理,並被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王嬋 段相宇)

原文連結: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資訊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註冊報名資訊,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並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摘自《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