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動問答

湖北省關於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若干措施有哪些?

一、科學編制計劃方案

(一)編制年度項目計劃。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要求,依託本區域生態本底,聚焦受損空間,按年度組織編制《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項目計劃》,每年3月底前,經市(州)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二)合理制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制,可將社會投資者需求前置到方案編制中,並將政府、集體經濟組織、社會投資者關於生態保護修復要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各類指標專屬權、資本進入退出路徑、投入回報等權利義務整體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應在不少於2個市(州)級以上媒體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後,經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市(州)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批准實施。

二、重點領域

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與自然恢復相結合原則,遵循生態系統內在規律開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著力提高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和穩定性。

(三)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修復。聚焦《湖北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2021-2035年)》確定的長江、漢江、清江等三大流域,秦巴山區、武陵山區、大別山區、幕阜山區等四大生態屏障區,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兩大生態核心區,以及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的自然生態系統,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開展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修復治理。

(四)礦山生態修復。以自然保護區、重要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周邊和重要交通幹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範圍等為重點,對歷史遺留礦山、工礦廢棄地實施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礦山建設用地復墾復綠復耕、礦山損毀土地植被恢復、破損生態單元修復等,重建生態系統,合理開展修復後的産業化利用。

(五)全域國土綜合整治。針對我省江漢平原、鄂東沿江平原、鄂北崗地等糧食主産區功能減弱、生物多樣性減少、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矛盾突出的農田生態系統,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開展全域國土綜合整治,實施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整理、鄉村生態保護修復、土地復墾、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改善農田生境和條件。

(六)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一主兩翼”城鎮生態系統連通不暢、生態空間不足、棕地修復等問題,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實施生態廊道、生態清潔小流域、生態基礎設施和生態網路建設,參與開展森林城市、公園城市、海綿城市建設,提升城鎮生態系統品質和穩定性。

(七)其他生態保護修復。針對受損、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流、湖泊、沙漠等自然生態系統,開展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護治理、野生動植物種群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土綠化、人工商品林建設等。

(八)探索發展生態農業。鼓勵和支援投入迴圈農(林)業、生態旅遊、休閒康養、自然教育、清潔能源及水資源利用;大力發展油茶等木本油料、竹産業、花卉苗木産業;參與河道保護和治理,在水資源利用等産業中依法優先享有權益;積極申報“二品一標”,加強區域公用品牌建設。

三、優化規劃管控和用途管制

(九)根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需要,項目範圍內涉及零散永久基本農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佈局優化的,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併依法審批。

(十)永久基本農田佈局調整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區內永久基本農田總量的10%。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佈局調整原則上不限制調整比例,但是涉及耕地調整的,在縣域範圍內落實進出平衡。允許在生態保護紅線一般控制區進行不破壞生態功能、適度的參觀旅遊及相關必要設施項目建設。

四、資源資産與産權指標激勵

(十一)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和自然資源資産配置方案可以同步編制,在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下,可以一併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等自然資源資産配置協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壤環境品質要求和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用於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項目區內,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宗地可以按法定程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全域國土綜合整治、林草類項目修復後還可另行利用不超過修復面積3%的土地面積,通過點狀供地方式從事工業、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産業開發。

(十二)根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社會資本通過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産生的耕地佔補、增減掛鉤等指標,按照社會資本的投資和回報相掛鉤原則,可以賦予社會投資者一定比例的專屬指標,專屬指標在省域內可自用或者優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十三)對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施工中産生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於本工程,確有剩餘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收支兩條線,屬於社會投資主體的合理收益,在簽訂修復協議時予以明確。

(十四)創新林木採伐管理機制。項目區內,人工商品林自主採伐,允許社會資本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可單獨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審批可依法依規自主採伐;採伐經濟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或規劃自行設計,依法依規自主決定採伐林齡和方式。

五、財稅與金融激勵

(十五)各地政府要加大生態修復領域引導資金的投入,激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的積極性。探索通過PPP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十六)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積極對接“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國家級基金,用好用活“長江經濟帶生態綠色發展基金”、“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現有基金,探索構建省、市、縣全域國土綜合整治和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和運作機制。推動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的投資力度。

六、實施保障

(十七)省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政策協同,加強業務指導,形成工作合力。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本區域內的項目統籌,規範市場秩序。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項目全流程管理的主體責任,承擔編制、審批、監管、防範風險的責任。地方發改、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住建、林業部門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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