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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設政策措施有哪些?

重慶是中度缺水城市,工程性缺水問題和現狀水資源供給矛盾突出,亟需加快實施一批強基礎、增功能、利長遠的重點水源工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市委五屆九次全會精神,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全市“一區兩群”協調發展,加快補齊工程性缺水短板,建設科學合理的重慶水網,全面提升水資源優化配置和水資源供給保障能力,為實現高品質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提供水安全保障,現就我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設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持適度財政投入強度

(一)大力推動重大引調水工程和大型水庫建設。實行“一事一議”“一項目一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門研究制定重大引調水工程和大型水庫項目投融資方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項目前期經費納入市級重大項目前期費統籌安排、優先支援,計入項目總投資和市級財政投入。

(二)持續推進中型水庫建設。列入中央投資計劃支援範圍的中型水庫,市級及以上財政資金補助項目總投資的70%—80%(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70%、主城都市區主城新區75%、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和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80%),市級資金根據當年預算安排及項目進度情況予以撥付。完成初步設計批復、具備開工條件,未列入中央投資計劃的中型水庫,市級財政資金按照1億元/座一次性予以定額補助。對已納入當年中央投資計劃建議但暫未下達中央投資計劃的中型水庫,在定額補助的基礎上再按1億元/座先行給予市級財政資金支援。

(三)因地制宜開展小型水庫建設。市級及以上財政資金按照6000萬元/座、4000萬元/座標準,分別給予庫容500萬立方米以上(含500萬立方米)、100萬—500萬立方米的小(一)型水庫一次性定額補助。對“兩群”地區14個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的小(二)型水庫,按照1000萬元/座標準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總投資低於1000萬元的原則不補助。納入三峽後續規劃的項目按照三峽後續資金有關管理要求落實。

(四)繼續實施市級財政貼息。水源工程實際用於項目建設的市場化籌資由市級財政貼息。其中,實際貸款利率高於基準利率的,按照基準利率貼息;實際貸款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按實際貸款利率貼息。貼息期以審批的貸款年限為準,大型、中型、小型水庫貼息期限最長分別不超過25年、20年、15年。鼓勵金融機構延長水源工程還本寬限期。市級財政每年對項目業主市場化籌資到賬額度安排貼息資金。貼息資金列入工程動態總投資,賬務處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大地方政府專項債劵支援水源工程建設力度。地方政府專項債劵要積極支援水利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對區縣和相關企業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於水源工程建設且成效明顯的,市財政結合績效管理相關要求,根據其使用額度和年限,每年給予成本60%的項目資本金或財政獎補等補助。

二、深化水源工程投融資體制改革

(六)創新項目投融資方式。統籌增量項目建設和存量資産盤活,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源工程建設運營,構建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各區縣結合實際,綜合運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建設—擁有—運營—轉入(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和PPP等方式加快水源工程建設。探索選擇一批已成水利工程,通過股權出讓、委託經營、整合改制、資産證券化(REITs)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所籌資金用於水源工程建設。積極支援大型水利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券、使用專項債券,擴大股權和債權融資規模。對市及市以上投資出資人代表承擔的重大水源工程(含重大引調水工程)建設任務負債考核,按照非經營性國有資本建設資金營運方式考核。

(七)推進一體化建設運營。鼓勵並推進實施城鄉供水一體化,實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一體化建設運營。加強水利資産的運營管理,因地制宜發展水中經濟,對公益性較強的水源工程,可採取配置經營性資源,或與經營性較強的自來水廠、旅遊、康養等項目組合開發經營,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加強水源建設同供水市場的銜接,提升水資源優化配置能力,已有穩定可靠水源保障地區原則上短期內不再新建水源工程。

(八)落實水價標準和收費制度。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和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落實水價標準和收費制度,形成合理的回報機制。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後無法收回成本的,區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創新價格形成機制,探索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社會資本參與的水源工程的供水産品價格,實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但不得違背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鼓勵通過招標、電力直接交易等市場競爭方式或協商確定發電上網價格。

三、優化水源工程建設管理體制

(九)強化規劃約束和要素保障。堅持項目跟著規劃走、資金跟著項目走,強化“項目池+資金池+資源要素池”對接,統籌資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工程建設規劃項目庫,未納入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規劃和市級三年滾動財政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和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市級財政不得安排項目預算。水源工程永久建築用地按“徵轉”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淹沒區水庫水面用地按“徵收”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十)積極推進水源工程建管模式創新。積極推廣BIM等技術措施,建立全市水利建設項目建管平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全生命週期管理、全要素智慧管理。對項目“設計、招標、監理、進度、施工、品質、資金、變更、合同、驗收、運營”等關鍵環節進行清單式管理、全流程監控,確保項目品質安全、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幹部安全。

四、實行正向激勵機制

(十一)加大政策正向激勵力度。按照“誰積極支援誰、誰實施得好支援誰”的原則,堅持投資規劃與財政規劃同步,建立市級財政資金跨年滾動平衡機制,保持穩定適度的投資規模。對區縣政府重視、項目業主積極、符合國家政策、支撐全市發展全局的骨幹項目、民生和發展需求迫切項目,優先安排審查審批;對完成前期工作、具備開工條件、綜合效益明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項目,優先安排申報中央投資計劃、優先給予市級財政資金補助和貼息。對專項債券使用有力、社會資金撬動較好、銀行融資突出有效、投資計劃完成率高、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區縣,在次年安排水利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對項目連續兩年市級財政資金績效目標未完成的區縣和單位,原則上市級暫停審批新建水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暫停安排市級及以上補助資金一年。具體辦法由市水利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援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8〕117號)精神另行制定。

五、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協同配合,落實工作責任。區縣政府要認真履行水源工程建設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資源配置、徵地移民“雙包乾”、項目建設和管理、安全等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提高服務意識,主動介入推進,分工負責做好水源工程建設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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