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贏河湖執法3年攻堅戰,鞏固和拓展河湖執法成果,維護良好水事秩序,促進河湖健康,決定在全國開展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特製定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關於加強執法監管的部署要求,認真貫徹實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聚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總基調,健全完善河湖執法監管體制機制,以創建“無違”河湖為目標,堅持有違必查、有查必果,嚴厲打擊非法侵佔河湖、非法採砂、非法取水、違法涉河建設、違法設障、人為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壞水利工程等違法行為,鞏固和拓展河湖執法成果,維護河湖健康。
二、實施重點
2020年6月底前對2018年前積累的河湖違法陳年積案基本“清零”,同時抓好年度新發生違法案件的查處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維護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本方案所稱違法陳年積案,主要是指《水法》頒布實施後發生,重點是“應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違法案件。
(一)查處重點
1.非法侵佔河湖及違法涉河湖項目,重點是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及未按照行政許可批復要求建設等行為。
2.非法採砂,重點是在禁採區、禁採期,或者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擅自採砂等行為。
3.非法取水,重點是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等行為。
4.人為造成水土流失,重點是生産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開工建設等行為。
5.其他違法活動,包括在河湖管理範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動;違法設障、非法種植礙洪林木及高稈作物、破壞水利工程和水文設施等行為。
(二)依法分類處理
1.對非法侵佔河湖及違法涉河湖項目,依法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嚴重影響河湖行洪功能、河勢穩定、堤防安全以及佔而不用的,原則上要限期清除,爭取在2020年6月底、確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對可以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的,要儘快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對上述違法行為,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2.對非法採砂,依法嚴厲打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採砂機具,罰款到位;情節嚴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沒收非法採砂船舶。對涉嫌犯罪的,要積極運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移送公安機關,加大打擊力度。
3.對非法取水,要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罰款到位;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對人為造成水土流失,要立即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限期補辦手續,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5.對其他違法活動,要採取有力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對相關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措施和行政強制決定的履行情況要加強跟蹤檢查,尚未整改到位或者履行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履行。對拒不整改、履行的,要依法組織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構成犯罪的,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要將中央掃黑除惡決策部署貫徹于“清零”行動的全過程,在查處河湖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黑涉惡及其“保護傘”問題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等機關移交線索,並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嚴查實處一批重大涉河湖違法案件。
(三)加強掛牌督辦
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抓好對河湖違法案件的掛牌督辦,並對掛牌督辦案件查處整改情況公開通報,接受社會監督。確保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措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決定,嚴格執行到位。水利部將聚焦強監管要求,掛牌督辦一批查處難、整改工作阻力大的重大河湖違法案件。
三、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並於5月30日前,將工作實施方案報水利部,抄報有關省級河長、湖長。
(二)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管理範圍和轄區內河湖違法行為及案件進行全面排查,對陳年積案和年度新發生的違法案件梳理歸類,逐一登記造冊建賬,完成查處和整改案件臺賬(見附件),並實行動態管理。
(三)制定查處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針對案件及涉案人,制定查處和整改方案,逐一明確執法主體(原則上為立案單位,有關河湖執法職權由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的,綜合執法機構為執法主體)、督辦主體(原則上為執法主體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任主體(原則上為立案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河長湖長)“三個主體”,落實查處和整改措施、時間節點等,依法嚴格查處,杜絕違法案件不立不查現象。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查處和整改方案報送水利部、有關省級河長、湖長;流域管理機構要將查處和整改方案報送水利部,並抄送相關地方省級河長辦。
(四)依法查處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各執法主體要嚴格執法,依法履職到位。對未進入司法程式的陳年積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對進入司法程式的,要加大跟蹤協調力度,儘早結案。年度新增違法案件,原則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結案“清零”。
(五)抽查督辦落實(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層級交辦、掛牌督辦等措施,督促有關地方及時查處和整改“清零”。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對其直屬單位和管理範圍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查處整改工作進行抽查督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市縣依法查處整改工作進行抽查督辦,確保陳年積案完成“清零”。
(六)及時驗收總結(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6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完成本流域和本轄區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的驗收和自評,形成專題報告,報水利部。報告要全面總結“清零”行動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剖析問題及根源,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河湖執法的對策建議,為打好河湖執法3年攻堅戰奠定基礎。各地要把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開展情況作為重點內容,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予以考核。鼓勵各地積極探索河湖執法第三方評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流域管理機構和有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管理範圍和轄區內“清零”行動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突出重點,週密部署,明確責任,務求實效。各級河長辦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將“清零”行動情況及時向河長湖長彙報,河長湖長要加強對“清零”行動的組織領導,落實牽頭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工作責任,切實把“清零”行動抓實抓好。
(二)加強從嚴執法。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違法行為要敢於動真碰硬,該處罰的堅決處罰,絕不以整改代替處罰;該移交公安等司法機關的堅決移交,絕不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要積極探索創新執法方式方法,提升執法廣度、深度和專業度,確保“清零”行動“嚴緊硬”,見實效。
(三)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水利綜合執法,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增強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依託河長制平臺綜合協調優勢,總結推廣和創新完善地方黨委政府主導、水利部門牽頭、公安等相關部門參與配合的河湖綜合執法、聯合執法機制。要加強流域與區域、區域與區域之間的協作聯動,強化河湖執法與河湖“清四亂”、相關業務日常監管有效銜接。要落實經費保障渠道,不斷提升水行政執法效能。
(四)加強調度統計。要強化對“清零”行動的定期調度工作,及時發現糾正問題。整改臺賬、整改進展等均通過“水行政執法統計直報系統”(http://mwrdb.mwr.gov.cn)填報,具體填報細則文件通過直報系統下載。自6月份開始,“清零”行動實行月報制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于每月2日前(遇節假日提前至節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將上個月整改臺賬報送水利部。
(五)加強宣傳發動。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輿論監督引導作用,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加大違法案件曝光力度。要採取多種方式對“清零”行動進行宣傳報道,以案釋法,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援、參與河湖管理保護的氛圍,確保“清零”行動順利開展和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