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項鼓勵有罪的人坦白從寬、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它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其中,律師作為當事人利益的維護者,其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中應當發揮什麼作用、如何發揮作用是引發筆者思考的導火索。本文從三個部分解答以上問題:第一個部分從值班律師的定位論述了律師辯護的內涵應該有所突破,肯定律師辯護應作廣義的解釋,為後文奠定理論前提;第二部分進一步論述了在認罪認罰從程式中律師辯護是有必要的,破解那種認為在認罪認罰中律師失去辯護空間的觀點牢籠,並且其具備自身特殊性;第三部分論述了認罪認罰從寬程式中律師為保障有效辯護的進行,扮演著認罪認罰合法性的確認者、自願性的保障者、法律意見的提案者以及顧全大局的協商者。
一、從值班律師的定位突破“律師辯護”的內涵
筆者認為,“律師辯護”的內涵應包括律師在刑事訴訟所有階段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值班律師的法律服務。原因有二:其一,辯護制度在我國已經在逐步完善發展,律師辯護不僅僅包括審判階段無罪、罪輕等實體層面的辯護,還包括非審判階段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式層面的辯護,因此辯護工作並不是某個階段的專屬,而是整個刑事訴訟全流程應當貫穿的工作;其二,辯護制度越來越人權化,律師不再是主導當事人維權的決策者,而是引導當事人維權的幫助者,因此需從廣義上理解律師辯護,即律師所提供的一切法律幫助。
二、認罪認罰從寬程式中律師辯護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首先,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中律師辯護的存在是具有必要性的。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看,其對法律的認知會有所偏差,對案件事實的定性也拿捏不準確,特別是在偵查訊問階段中急於求得從寬處理的心理狀態,使其在此基礎上所做出的認罪認罰決定有失客觀性,此時需要專業的律師給予法律上的幫助。
其次,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中律師辯護具有特殊性。法院主要根據量刑建議做出審判,因為量刑建議是根據控辯雙方協商而形成的結果,其能夠兼顧司法公正、當事人利益和審判效率,對審判具有重大價值。而認罪認罰具結書作為此種協商結果的書面文件,其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律師進行辯護的重要著力點。
三、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有效辯護
(一)認罪認罰合法性的確認者
律師的作用就在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意認罪認罰之前,查明案件事實和做出法律評價,對相關的案件證據、法律意見等進行匯總,再由律師根據認罪認罰的法定條件作出認罪認罰的意見,最後當事人決定是否走認罪認罰從寬程式,從而維護當事人是否要認罪認罰的自主選擇權。
(二)認罪認罰自願性的保障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是否具有自願性,這是實務當中法院著重考察的方面。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訊問時情緒高度緊張,極其容易被辦案人員利用迫切求得從寬處理的心理渴求,從而快速地認罪認罰。此時律師如果能夠在場,就能以其法律專業性來警示辦案機關依法辦事,避免辦案人員誘導本來無罪的當事人一概認罪認罰,以保障當事人認罪認罰的作出不受控方的負面影響或壓迫。
(三)法律意見的提案者
筆者認為,認罪認罰中的律師應當是法律意見的提案者。律師更像一個提供法律方案的人,比如律師經過證據和法律的研究,結合案情和辯護經驗告知當事人認罪認罰的可能性結果和不認罪認罰的可能性結果,分別列舉出不同的方案,供當事人進行選擇。筆者認為這才是發育健康、完善的辯護理念。辯護律師只是方案的提供者,不能充當方案的決策者,當事人利益的取捨與否、利弊大小只有當事人能夠作出決策。
(四)顧全大局的協商者
非認罪認罰中的律師辯護是一種對抗式的辯護,而認罪認罰中的律師辯護是一種協商式的辯護。前者注重對證據和法律層面的求證和研究,後者注重控辯雙方的利益衡量和溝通協商。因此兩者的辯護技巧是不同的,後者在辯護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當事人各方面的利益作為考量依據。認罪認罰中的協商,其本質就是顧全控方、當事人之間的效率和利益,如果律師在促成協商的過程中能夠發揮利益的最大化,那麼這樣的法律服務或幫助甚至可以説是一種高超的藝術,對保障辯護的有效性來説更是大有裨益的。因為真正意義上的辯護有效,並非辯無罪或辯罪輕,而是各方面利益各得其所。
作者: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麥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