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區法院召開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

發佈時間:2023-10-20 09:16:36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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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重陽節前夕,淮安區法院召開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該院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情況,併發布六起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新華日報、交匯點、淮安電視臺等近10家媒體參加發佈會。發佈會由綜合審判庭庭長賀同新進行發佈,綜合辦公室副主任余嫚主持。近年來,淮安區法院始終堅持將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審判維權工作的重點之一,認真貫徹落實“護老、助老、便老”服務宗旨。

案例一

保障八旬老人合法權益 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潘某與肖某、高某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案情簡介】

申請人潘某(81歲)與丈夫育有二子肖某甲、肖某乙,潘某平時與長子肖某甲一同居住生活。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間,因潘某及丈夫(己故)位於農村的住房涉及拆遷補償事宜,次子肖某乙及妻子高某曾多次至潘某住處威脅、辱罵申請人潘某。期間,肖某乙及妻子高某于2022年12月10日晚,與潘某發生肢體衝突,致潘某頭部受傷入院治療6天。

潘某因長期內心恐懼,故在長子肖某甲的幫助下,向法院申請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審查後,結合潘某提供的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就醫病歷等證據材料,認為潘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肖某、高某對申請人潘某實施毆打、威脅、辱罵、騷擾、跟蹤、接觸等家庭暴力行為。

裁定作出後,法院聯合當地公安派出所、婦聯、村居等共同至被申請人肖某乙住處,向其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裁定書,並開展釋法説理,引導其採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解決家庭矛盾。

【典型意義】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含辛茹苦養大子女,子女理當孝順尊敬父母,在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給予父母應有的照顧和陪伴。本案被申請人肖某乙平時不與母親一起共同生活,本應在其他方面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在與父母家人發生矛盾時,應採用溫和、合法的手段加以解決,但在面臨拆遷利益分配問題時,肖某乙和妻子高某卻採用了衝動、暴力的方式,對母親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傷害,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僅存在於夫妻之間,也可能存在於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的一道隔離墻,本案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用法律築起老年人的一道保護屏障,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社會的和諧穩定,為在體力處於弱勢地位的老年人提供了救濟途徑、指明瞭維權方向。

案例二

烈士遺孀居住權益應予保障

——李某與盧某與董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董某與李某與盧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案情簡介】

董某係革命烈士的遺孀,現年83歲,體弱多病,由孫女盧某常年照顧。2012年,當地政府為照顧烈屬,特批另行安置給老人一套房屋,並按老人意願,在拆遷協議上將孫女盧某加在董某名字後面,註明董某百年後,房屋産權歸盧某所有。房屋領取後一直未辦理不動産權登記。此後不久,盧某未經董某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賣並交付給同事李某,個人取得購房款,但因辦理房屋不動産權問題發生矛盾李某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政府出於優待烈屬的目的而安置給烈士遺孀董某一套房屋,只是基於尊重老人意願,為使老人晚年有人照應而明確老人百年後房屋歸孫女所有。現在老人健在,孫女盧某擅自將房屋轉賣。此舉既不合法,又與政府優待烈屬的初衷相違背,導致烈士遺孀老無所居,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經過法院多次協調,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典型意義】

“扶老養老傳家久,尊老敬老世澤長。”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對於83歲的烈士遺孀應當保障其老有所居。《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烈屬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烈屬家庭後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優化烈屬住房、養老等服務專項優待內容。本案中,董某不僅是老年人更是烈士的遺孀,保護其合法權益,讓烈屬享受到應有的優待和國家改革發展成果,是關心關愛烈屬的具體舉措,也是關心關愛老年人的應有之義。本案審理法院通過釋法説理、調解等多元手段化解糾紛,推動落實烈屬優待政策,切實保障老年人財産權益,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體現。本案入選全國涉英烈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遺囑符合法定要件 老人繼承權依法應予保護

——陶三與陶大、陶二繼承糾紛案

【案情簡介】

本案原被告均係60歲以上老人。被繼承人劉某與配偶均已去世,生前共生育五個子女,分別為三個兒子陶大、陶二、陶三和兩個女兒。2014年劉某基於生前一直由陶三負責照顧,遂在他人見證下訂立書面(代書)遺囑一份,明確拆遷安置房屋中屬於自己的份額歸陶三一人所有。因陶大、陶二不願意配合陶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遂引發訴訟。

【裁判結果】

本案中,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生前立有書面遺囑,內容係其個人意志的自主反映,未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案涉房屋中屬於劉某的份額歸原告陶三所有,被告陶大陶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典型意義】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依法審查遺囑的合法性,按照遺囑繼承辦理,依法保護了老年人的繼承權,弘揚敬老愛老的中華優秀傳統美德。

案例四

祖父母探望孫子女 有約定的應依法保障

——原告賈某、賈父、賈母與被告包某探望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賈某與被告包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一女小賈。2019年賈某、包某離婚,雙方約定小賈由賈某撫養,包某享有探望權。後小賈實際由賈父賈母即小賈的祖父母代為撫養照顧。2022年,賈某、包某經公證處公證,變更小賈由包某撫養,賈某承擔相應撫養費,並約定賈某或賈某父母每月可探望4次小賈,重大節日可輪流隨父母生活,其他探望時間由雙方協商。2023年,賈父賈母因探望小賈問題與包某發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雙方因探望權問題已經過公證,祖父母享有相應的探望權,故賈父賈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家庭環境,在尊重小賈本人意願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小賈寒暑假可隨賈某或賈父賈母共同生活一段時間,賈某或賈父賈母每月可探望四次小賈,探望時間一天。

【典型意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是父或母。但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由(外)祖父母撫養照顧,有深厚的感情基礎。這種因血緣、身份而産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離婚、離世等外在因素的影響而消失。祖孫間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和感情交流,有利於雙方身心健康。本案中,小賈父母離婚後的一段時間,小賈係由祖父母代為撫養照顧,且變更為包某撫養後,雙方也已約定賈父賈母享有探望權。法院順應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善良期許,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成長權益和隔代親情,從立法精神、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和中華民族文化道德傳統等方面,對祖父母探望未成年孫子女的權益有條件地適當予以保護。

案例五

未與老人同住的成年子女應依法承擔贍養費

——孫老太與孫某等六被告贍養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孫老太現年90歲,丈夫已去世,共生育四子二女。2021年孫老太曾因右腿骨折住院治療,2023年年初,又因右腿膿腫再次入院治療,現已失去自理能力,在次女家中居住生活,由次女照顧。因其他幾位子女多有推脫,不願照管,孫老太故將六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六子女承擔2023年住院醫療費、贍養費等費用。

【裁判結果】

本院依法查明,原告孫老太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且其常年患病,需要他人照顧,其個人收入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其因患病就醫産生的費用應由六子女共同負擔,鋻於其居住在次女家、次女照顧其日常生活,已盡到贍養義務,故孫老太要求其他五子女承擔醫療費、贍養費等費用的要求應以支援。

【典型意義】

養老不僅是家事,更是國法。因孫老太的五個子女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調解工作受阻,法院依法迅速作出判決,切實解決老人迫在眉睫的困難。

案例六

未成年人致傷他人,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訴小劉及其監護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徐某係65歲老人。2022年9月,其在道淮安某道路一側推四輪輪椅車行走時,被未滿12周歲駕駛二輪自行車的小劉撞倒受傷。經司法鑒定,其身體損傷程度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小劉及其父母賠償各項損失14萬餘元。

【裁判結果】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小劉係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其監護人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職責,因其本人沒有財産,故其造成的損害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小劉父母賠償徐某各項損失13萬餘元。

【典型意義】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都屬於需特殊保護的弱勢群體。在本案中,受害者係老年人,侵權人係未成年人,在責任認定清楚的情況下,應當保護受侵害一方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同時,因未成年人小劉沒有自己的財産,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華蓉 蘇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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