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辱罵他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發佈時間:2023-10-12 15:29:00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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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和李某均係同一微信群的成員。張某的寵物犬需要配種,而李某家中恰好有符合張某要求的寵物犬,經中間人介紹,雙方協商由李某的寵物犬給張某的寵物犬進行配種,張某給李某一條中華牌香煙作為酬勞,雙方就此結清。後張某的寵物犬産下四條小狗,李某便向張某索要一隻小狗,張某沒有同意。李某便糾集了另外兩人在微信群裏對張某大肆辱罵。由於該微信群有450余人,給張某的社會聲譽和個人名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刪除微信上的侵權文字,向張某賠禮道歉,並支付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00元。

法院審判: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需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上述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對於本案,人民法院在庭前通過搜索網上案例向李某闡明在公共場合或者微信群裏罵人需要承擔的責任,讓李某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後李某在法庭的調解下同意在微信群裏向張某道歉,並賠償張某2000元。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得不侵害。自然人與法每人平均具有人格權,享有相應的權利,行為人不能隨意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也不得隨意侵害法人的人格權。網路空間雖然是虛擬的,但通過網路所折射出來的人的一舉一動是實實在在的,在自媒體越來越發達的今天,作為現代傳播媒介,網路空間雖是人們交流思想的場所,但網路空間也非法外之地,行為人的行為也受法律約束,利用網路侵害他人的權利仍應承擔相應責任。(江蘇淮陰法院漁溝法庭 李繼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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