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個人資訊權益的侵權法保護

發佈時間:2022-09-13 10:18:02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張明陽  |  責任編輯: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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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我們已經進入了大數據時代。如何保障個人資訊的安全成為了一個緊要和無法回避的問題。總體而言個人資訊即可以準確識別的非匿名化的個人的資訊。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個人資訊兼具精神價值和財産價值,具有獨特的屬性,因其本身仍是人格要素中發揮出來,屬於人格權的客體,具有人格權屬性和特定情況下的財産權屬性。

那麼對於個人資訊權益的侵權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在《個人資訊保護法》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六十六條通過全面強化行政責任效用,充分利用行政執法優勢,通過積極主動地介入並制止尚未造成損害結果的違法行為,打擊遏制侵害結果發生,極大地強化了對權利的事前保護。對於其他責任體系而言,行政責任體系的完善幫助實現刑事責任重新定位,還可以行政處罰結果可以在司法實踐中為侵害個人資訊的民事責任提供證據支撐,從而使被侵害人能夠獲得及時賠償。

在以往的個人資訊保護中,主管部門指代不明確、主體較多,容易造成推諉和效率低下。於是在《個人資訊保護法》中,我們建立了符合數字經濟發展背景下的管理和執法方式:通過確立國家網信辦—國務院各部門—縣級以上網信辦總體框架,建立了統一管理和分工協作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一方面由國家網信部門作為個人資訊保護監管工作的主管機關,擔當統籌、協調、指導、監管的統一權威機構,另一方面,考慮到個人資訊保護工作滲透、融合於各産業領域,存在合理分工的必要性,《個人資訊保護法》結合現有職能定位、權力分配,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繼續行使對個人資訊處理活動的監管與執法職權。

可以説202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在主管部門、法律保護路徑和法律責任承擔方面都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是回應社會呼聲和人民反響的一部法律,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有極大的增進作用。  (河南大學法學院 張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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