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重大戰略部署的重要途徑。《社會組織參與立法過程研究——以<廣告法>煙草廣告修訂為例》一書通過考察官辦和非官辦兩個不同性質控煙社會組織參與《廣告法》修訂有關煙草廣告內容的立法過程,系統研究了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的議題。案例緣起于1994年頒布的《廣告法》對煙草廣告限制的力度不夠,留有廣告逸出的“口子”, 在2013年修訂《廣告法》被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後,控煙社會組織抓住此機會,以“全面禁止煙草廣告”為目標,展開一系列行動,最終實現了這一目標。通過審視全書的內容與結構,無論是對選題前沿性的把握、研究邏輯的佈局、研究次重點“參與能力”的剖析,還是研究所帶來的啟示,都富有學術創新內涵,值得一讀。
首先,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的選題具有前沿性。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立法協商”,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提出,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如此,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就成為一個新的研究領域。該著作敏感地抓住這個問題,及時考察了兩個社會組織自2014至2015年在全國人大廣告法三審期間參與協商的行為,並在理論層面對其深層邏輯進行剖析,故此,該選題具有明顯的前沿性。
其次,以構建決策共識為邏輯線展開討論,抓住了問題的核心。營造共識是決策過程中的一個關鍵。立法協商的實質是構建共識。該著作集中考察刻畫了兩個控煙社會組織在全國人大三審期間如何有效地謀求諸多相關主體的共識的,這些主體包括人大的相關主要決策者、兩會代表、學術界與控煙界專家、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等。該著作對這一過程的描述生動具體,且有基於此的抽象概括,足以供人們仿傚學習。抓住這一核心,顯示作者理論思維的能力。
再次,該著作對社會組織“參與能力” 的刻畫具有突出的創新內涵。我們看到,社會組織在民主協商中的參與能力是一個關鍵的“卡脖子”問題,可喜的是,該著作對官辦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的行為從目的、行動戰略到行為邏輯進行了理論概括,解讀了這一系列行動背後的密碼,提供了有結構、有邏輯的相關知識,從而刻畫了該社會組織很高的參與能力。具體來説,該組織做到了兩個“精準”。一是能夠精準確定關鍵的相關主體,並分別制定相應的行動策略,包括構建了“‘官員-專家-媒體’同臺研討會”、“‘專家聯盟’協商工具”等重要行動;二是它又能精準抓住行動時機,在全國人大一至三審的關鍵時期,充分利用“兩會”期間政策意見上達窗口期,“協助人大代表提案”,如此,通過富有智慧的行動,該組織最終得以實現“全面禁止煙草廣告”的行動目標。這樣的分析,為讀者提供了清晰、有結構的知識,不但具有創新內涵,還體現了作者良好的學術素養。
最後,關於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問題的研究,該著作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有益啟示。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該著作的研究頗具初創色彩,也許,它提供的啟示超出了其內容本身:其一,書中案例可為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協商的做法提供借鑒;其二,官辦社會組織的優勢值得肯定,著作“為理解官辦社會組織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個認識維度”;其三,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過程中的有序參與議題值得更進一步地探討。
總之,該著作基於中國具體實踐,提供了高品質的相關知識,為匯聚民智、凝聚共識、“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做出了有益努力,值得肯定。 (孟憲范, 《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 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