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在朋友圈賣保險?銀保監會官方回應

發佈時間:2020-09-29 07:18:39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遊蘇杭  |  責任編輯: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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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

明確“網際網路保險”定義

《辦法》根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産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路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産品資訊;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哪些機構能賣網際網路保險?銀行能賣麼?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保險仲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網際網路企業。

《辦法》規定,自營網路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許可權的網路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路平臺才是自營網路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路平臺,不屬於自營網路平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針對銀行能否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辦法》明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怎麼辦?

針對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産品諮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産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到底能不能在朋友圈賣保險?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網志、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保險行銷宣傳。為規範行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産,《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行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網際網路保險行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關於從業人員行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行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佈的行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行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資訊。

關於行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行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行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行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産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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