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社會法制

重慶公安開展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行動

發佈時間: 2020-07-13 13:29:49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中國網7月13日訊 近日,重慶警方部署開展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行動,依法懲戒破壞水生生物資源行為,堅決遏制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長江流域禁捕取得紮實成效,全力確保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為共抓長江大保護、推動長江經濟帶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重慶市的禁漁區和禁漁期

據介紹,從即日起重慶警方將開展為期三年的打擊非法捕撈專項行動,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以“零容忍”態度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犯罪,堅持重拳出擊,堅決斬斷非法捕撈、運輸、經營的地下産業鏈,偵破一批非法捕撈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職業化團夥化犯罪網路、整治一批非法運銷捕撈器具、漁獲物窩點,形成強有力嚴打高壓震懾效應。

截至2020年7月8日,全市水生生物保護區(含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4個: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慶段、烏江-長溪河魚類市級自然保護區、酉陽三黛溝大鯢縣級自然保護區、合川大口鯰縣級自然保護區;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3個:嘉陵江合川段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長江重慶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奉節九盤河市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重慶主城區兩江四岸及相關水域已實行常年禁捕,涉及江津區、永川區、巴南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中區、沙坪壩區、江北區、渝北區、北碚區、兩江新區、高新區、涪陵區、長壽區、合川區、彭水、酉陽、奉節、城口共20個區縣。隨著退捕工作的加速推進,其餘水域也逐步實行暫定十年禁捕。

具體禁漁區、禁漁期按市農業農村委發佈的禁漁通告和市農業農村委授權區縣發佈的禁漁通告執行。

什麼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保護水産資源法規,是指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水産資源的繁殖和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水産資源繁殖保護條例》、《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辦法》等。

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産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産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産作業的區域。

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産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産作業或者限製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採用的損害水産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在實踐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産品,嚴重地破壞我國的水産資源。

非法捕撈水産品行為還有可能觸犯刑法哪些罪名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在實施非法捕撈水産品的行為中,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珍稀魚類物種(如胭脂魚、中華鱘、白鱘、大鯢等)的,可能構成本罪;在非法經營野生魚黑色産業鏈中,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珍稀魚類物種,包括肉製成品的,可能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實施非法捕撈行為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可能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非法捕撈水産品相關環節中,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漁獲物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幫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漁獲物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收購,主要是指對非法捕撈漁獲物“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如,部分以野生魚為經營對象的餐飲場所,明知是非法捕撈的漁獲物而作為食材私自收購的行為。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漁獲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發現可能涉嫌非法捕撈行為線索後怎麼辦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為維護漁業資源和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切莫貪圖一時口腹之欲讓非法捕撈、運輸、經營長江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圖,更勿“親自上陣”非法捕撈水産品。若廣大市民發現可能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行為的線索,可撥打農業公益服務諮詢舉報熱線“12316”,也可撥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登陸重慶市公安局網站gaj.cq.gov.cn“有獎舉報”專欄進行網上舉報。(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