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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

發佈時間:2018-11-08 16:35:24 | 來源:中國網 | 責任編輯:治國理政

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

——監察機構的演變與監察體制的改革

中國共産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舉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作了重要講話。全會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要依法建立黨統一領導的反腐敗工作機構,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監察機構的歷史演變

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首次公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駛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不同時期的監察機構是如何設置的?

中央監察委員會

1927年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建立了第一個紀律檢查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

中央審查委員會

1928年召開的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將中央監察委員會取消,代之以職權範圍較小的中央審查委員會。

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

1945年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又恢復設立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

人民監察委員會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內,設人民監察機關“。根據這一規定,1949年10月19日舉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要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正確履行職責。隨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相繼建立起人民監察機關。

監察部

1954年9月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政務院改為國務院,國務院設立監察部,不再設立人民監察委員會。監察部主要負責維護國家紀律,貫徹政策法令,保護國家財産,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合作社實施監督。

1959年4月

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撤銷監察部。

1986年12月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987年6月

監察部正式成立,主要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察。

1993年1月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監察委員會

201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監察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

監察委員會由哪些機構組成?

根據決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如何産生?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産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

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全覆蓋包括哪些人群?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1、中國共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連線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設置派駐機構?

1、派駐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稱為“派駐紀檢監察組”。

2、派駐紀檢監察組共同設置內設機構,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

3、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受派出機關直接領導。

4、派駐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5、駐在單位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派駐機構可以根據授權對駐在單位管理的行業、系統實施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實效數據(截止至2017年11月)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根據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試點,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經驗。

(一)完善了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

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相統一。

改革後,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山西省監察對象達到131.5萬人,較改革前增加53萬人;浙江省監察對象達到70.1萬人,較改革前增加31.8萬人。

準確把握監察委員會的定位。

今年1至8月,北京市運用“四種形態”處理6546人次,同比增長47.2%;山西省運用“四種形態”處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長19.2%;浙江省運用“四種形態”處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長119.6%。

(二)健全了反腐敗領導體制。

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始終,主體責任有效落實。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問責204人、13個黨組織。經黨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對北京農産品中央批發市場管委會黨委實施改組,這是北京歷史上首例依據黨章黨規作出的改組決定。山西省問責2514人。浙江省問責1046人。

黨委細化工作措施,對反腐敗領導更加堅強有力。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別召開36次、25次、29次省(市)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管黨治黨、反腐敗工作;省(市)黨委書記批准談話函詢、立案審查、採取留置措施等事項分別達到90人次、44人次、22人次。

(三)構建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集中力量抓好轉隸,完成三級監委組建。

截至2017年4月27日,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省、市、縣監察委員會組建和轉隸工作,北京市共劃轉編制971名,實際轉隸768人;山西省共劃轉編制2224名,實際轉隸1884人;浙江省共劃轉編制1889名,實際轉隸1645人。

全面覆蓋公職人員,公權力受到有效監督。

山西省將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行賄受賄、失職瀆職以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職務侵佔等罪名調整為監委管轄;浙江省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到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監察範圍。

適應監督全覆蓋要求,將監察職能向派駐機構和鄉鎮一級拓展。

改革後,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分別為40個、35個、35個。

(四)實現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機構、職能和人員全面融合。

北京市紀委、監委設立29個內設機構,監督執紀部門的機構數、編制數佔總數的79%和74%;山西省紀委、監委設立21個內設機構,監督執紀部門的機構數、編制數佔總數的76.2%和74.6%;浙江省紀委、監委設立25個內設機構,監督執紀部門的機構數、編制數佔總數的76%和77.6%。

(五)實踐運用調查權、發揮留置威懾力,充分行使監委職責許可權。

今年1至8月,3省(市)已累計開具各類調查措施文書53448份,採取技術調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通過12項調查措施的運用,監委履職有力有效,保持了懲治腐敗高壓態勢。今年1至8月,北京市處置問題線索6766件,同比上升29.7%;立案1840件,同比上升0.7%;處分1789人,同比上升35.4%。山西省處置問題線索30587件,同比上升40.4%;立案11261件,同比上升26.4%;處分10557人,同比上升11.7%。浙江省處置問題線索25988件,同比上升91.5%;立案11000件,同比上升15.5%;處分9389人,同比上升16.1%。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別追回外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12人、9人、10人。用“政務處分”代替“政紀處分”,調整處分審批許可權,依法對職務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作出處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別給予政務處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全過程測試留置流程,增強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六)探索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分設的內部監督機制。

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紀委、監委執紀監督部門分別為8個、8個、7個,執紀審查部門分別為8個、3個、6個。

今年1至8月,北京市處置紀檢監察幹部違紀問題線索164件,立案11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7人,組織處理14人;山西省處置紀檢監察幹部違紀問題線索609件,立案82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92人,組織處理111人;浙江省處置紀檢監察幹部違紀問題線索374件,立案4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3人,組織處理4人。

(七)形成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相互銜接、執紀與執法相互貫通的工作機制。

今年1至8月,3省(市)檢察機關共受理監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僅2件3人退回監委補充調查達到審查起訴標準後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訴76件85人,法院審結20件23人;檢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僅2.7天、22.4天,遠少於法律規定的14天、45天。

(八)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為制定國家監察法提供實踐基礎。

試點地區緊緊圍繞改革試點方案提出的目標任務,積極探索實踐、認真歸納總結,形成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改革全面推開和制定國家監察法提供了實踐支撐。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時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要依法建立黨統一領導的反腐敗工作機構,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於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大意義。

資料來源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網站、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