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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擅自轉移傾倒建設用地污染土壤,最高罰20萬元!

發佈時間: 2019-12-17 14:00:41 | 來源: 重慶晨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荊曉強

16日,記者從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獲悉,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下稱《辦法》)正式發佈,《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擅自轉移傾倒建設用地污染土壤,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數據

將納入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平臺

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了該《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了解到,該《辦法》所稱建設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中的建設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工建築用地和空閒地。

《辦法》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資訊、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資訊、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佈局論證,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品質狀況,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佈局,合理規劃産業佈局。

《辦法》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資訊、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數據動態更新和資訊共用,納入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平臺。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並適時更新。

擅自轉移建設用地污染土壤

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上述負責人介紹,這意味著土壤污染責任人將被終身追責,即使土壤污染責任人發生變更的,也將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同時,《辦法》還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義務也作了規定,如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等。

《辦法》規定,禁止將未按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或者未取得相關評審意見的建設用地污染土壤擅自轉移傾倒。違反該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並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處置污染土壤的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與處置污染土壤類型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污染土壤貯存、設施設備運作維護和日常監測等工作,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