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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擬通過立法將“河長制”成功經驗予以固化
發佈時間: 2019-11-29 10:00:03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荊曉強
昨日,市政府關於《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辛世傑就修訂草案作説明時介紹,2011年制定施行的《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下稱“庫區條例”)已不能適應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擬對庫區條例的名稱進行修改
在立法必要性上,需要對庫區條例中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對不適應工作需要的條款進行調整,並將我市近年來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探索創新的做法以及累計的工作經驗用立法加以固化。
修訂草案共6章69條。在庫區條例基礎上修改51條,增加17條,保留1條。
關於修訂草案的名稱,鋻於庫區條例的適用範圍是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本市其他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只能參照適用,不利於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且與上位法的名稱也無法保持對應。因此,此次修訂對庫區條例的名稱進行修改。
擬立法固化“河長制”成功經驗
辛世傑介紹,修訂草案通過細化職能職責,強化責任落實,建立齊抓共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力爭扭轉“九龍治水”“多頭管理”的局面。
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品質負責。
此外,通過立法,將“河長制”的成功經驗予以固化。
修訂草案明確,建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河長制,各級合作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相應江河湖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社區)的河長設置工作。
記者 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