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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法院發佈人身安全保護令工作指引

發佈時間: 2019-11-27 10:02:08 | 來源: 重慶日報 | 作者: 黃喬 饒桐語 | 責任編輯: 吳一凡

11月25日,經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2019年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市高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的發佈,旨在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提高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品質、效率和效果。

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內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確定,即: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指引》首先明確了申請主體,主要為以下兩類:

一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

二是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係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係終止後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參照本工作指引執行。

在申請條件方面,《指引》提出,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首先應當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其次,申請人申請請求的內容不足以保護其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增加相應的申請請求。

申請人若缺乏舉證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申請人舉證。人民法院也可以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等,由該類組織向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援助。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請求,不得擅自變更。人民法院發現《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機構未履行保護義務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同時,為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執行性和實效性,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主文內容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一步細化,增加具體措施。”該負責人介紹,《指引》明確提出,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時裁定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採取其他隔離措施和防止、救濟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可以裁定被申請人具體的隔離距離和活動範圍。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應當同時裁定被申請人返回住所的程式以及限制被申請人活動的距離和範圍的措施等。

《指引》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此外,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訓誡,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記者 黃喬 實習生 饒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