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發佈公告完善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

發佈時間:2019-03-22 07:23:29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鬱瓊源  |  責任編輯: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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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完善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

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 鬱瓊源)國家稅務總局21日發佈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明確自今年4月1日起納稅人開具發票銜接、不動産一次性抵扣、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報資料等問題。

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據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公告明確,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根據18號公告相關規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入不動産,持有期間用途發生改變的,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公告明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有關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公告明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有關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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