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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實施細則》公佈教師高級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

發佈時間: 2019-03-14 10:20:16 | 來源: 重慶日報 | 作者: 李星婷 | 責任編輯: 吳一凡

    3月13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公佈《重慶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實施細則》規定,我市今後教師高級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據了解,根據《實施細則》規定,高校可採取自主評審、聯合評審或委託評審的方式開展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其中教師高級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但教授、副教授評審權不得下放至院(係)一級。“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市教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體現了“放管服”原則,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主要承擔對高校加強監管的職責。

    此外,根據《實施細則》規定,教師職稱評審的標準也有變化。如推行代表作制度,將具有創新性和顯示度的學術成果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建立以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對特殊人才通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可自主設立引進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其評價條件不得低於重慶市“綠色通道”評價條件);此外,制定輔導員工作實績和思想政治教育優秀網路文章認定辦法,對輔導員實行單列計劃、單設標準、單獨評審。

    “高校要結合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切實把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放在首位,實行師德師風、學術道德及受黨紀、政務、政紀處分在影響期內一票否決。”該負責人還表示,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採取隨機抽取高校、隨機抽取人員“雙隨機”方式,每年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開展抽查。若高校有工作程式不規範、評審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整改、暫停評審權、收回評審權等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