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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産超六個月的危化企業復産時須重新開展安全評價

發佈時間: 2019-02-27 10:50:26 | 來源: 重慶日報 | 作者: 陳波 | 責任編輯: 吳一凡

2月26日,重慶日報記者從市應急管理局獲悉,我市已出臺文件,將對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簡稱危化企業)實施嚴格的停産復産報告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停産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企業,復産時必須重新開展安全評價。

據了解,根據停産復産實行報告制度,危化企業停産時間在1個月(含)以內的,要電話或書面告知所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停産達到1個月以上的,必須書面報告所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同時,凡涉及爆炸品類危險化學品的生産、儲存裝置;國家公佈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構成一、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涉及國家公佈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構成重大危險源,且涉及毒性氣體的,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不論停産時間長短,均應立即向市、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據了解,該制度明確危化企業停産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六個月。如停産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企業所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收回安全生産許可證;復産時,經審查具備復産條件後,發還安全生産許可證。

停産時間超過一年的,或者企業停産期間、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的,企業所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收回安全生産許可證,並向市應急局申請登出許可證;復産時,按照新辦許可證相關要求,重新申辦。

對復産企業,市應急管理局將嚴格實行安全審查制度,著重突出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生産裝置、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和停産時間超過一個月等安全風險較大企業的復産審查。對此類企業,所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到企業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確認具備條件後再批復同意企業復産。

停産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危化企業,復産時必須重新開展安全評價,達到安全條件的,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並報告市應急局審批同意後,才能恢復生産。

對企業在停産復産過程中不認真執行相關規定要求的,依法予以頂格處罰;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造成事故的,嚴格追究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據統計,今年以來,全市危化生産企業共報備停産20家,其中停産1個月內12家,停産時間超過1個月或者涉及重大危險源生産裝置、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8家。截至目前,經審查同意復産的7家。(記者 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