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法工作條例印發 鄉鎮街道要配政法委員

發佈時間:2019-01-21 10:40:48  |  來源: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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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政法工作條例》。1月18日,新華社發佈《條例》全文,中央政法委負責人就《條例》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條例》共九章、39條,內容豐富,今天來給大家劃重點。

鄉鎮(街道)黨組織配備政法委員

在機構設置方面,《條例》中提到,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設置政法委員會。鄉鎮(街道)黨組織配備政法委員,在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和縣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了在鄉鎮(街道)黨組織要配備政法委員,此前,一些地區的鄉鎮(街道)已經嘗試配備,但並未統一要求。

同時,針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條例》還提到,省、市、縣、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臺,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鄉鎮(街道)政法委員負責工作統籌、政策指導。

黨委政法委員會在黨委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任務共有十項,包括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落實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面依法治國領導機構的決策部署,支援配合其辦事機構工作。

干預司法活動的處理情況要向中央政法委報告

中央政法委負責人表示,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是黨領導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條例》既與黨內有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相銜接,確保黨內法規之間協調一致,又對政法工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作出特別規定。

《條例》規定,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和報告,其中,請示、報告兩部分分別列舉了具體事項,每部分都有六項。例如,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重大突發案(事)件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

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中央政法委員會請示、報告。需要請示的具體事項有八項,需要報告的有九項。

其中,需要請示的事項包括有關地區、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經反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員會協調的重大事項;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項的相關政策措施問題。需要報告的事項包括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等。

除此之外,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全面工作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地方黨委應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條例》規定,對於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各有關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同時,提出請示報告的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過程中,認為原請示報告事宜需要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誰決策、誰審批的原則,報原決策單位審批,但在批准前應當堅決執行。

就地方黨委而言,《條例》明確,地方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地方黨委成員對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條例》還對政法委的決策和執行做出細緻規定。

其中有一項制度,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範圍內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成員對黨組(黨委)集體決策應當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黨委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綜合評價重要依據

《條例》第八章規定,各級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同時,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務政務公開範圍,依法有序推進審判執行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司法行政公開、獄(所)務公開,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監督和約束環境下推進。

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履職情況的考評考核,其結果作為對有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其中,在考核下一級黨委常委會領導開展工作情況時,注重了解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

黨委政法委員會在統籌推動政法單位開展常態執法司法規範化檢查中,對發現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法幹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加大整改力度。

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職責的,

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

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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