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修改傳遞出哪些信號?管理體制完善了!

發佈時間:2019-01-18 08:13:06  |  來源:杜曉  |  作者:​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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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

作為規範公務員行為準則的一部基礎性法律,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至今已走過13個年頭,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了基本依據。隨著時代發展,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究竟有哪些亮點?《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吸收從嚴治黨經驗優化監管

據了解,為應對新的變化與挑戰,公務員法修訂工作從2017年3月開始啟動,到2018年12月正式頒布,共歷時1年10個月,此次法律修改還廣泛徵集了社會各界的意見。自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後,社會各方面都高度關注和熱情參與,最終有29374人提出了56778條意見。據統計,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由原來的18章107條調整為18章113條,增加6條,實質性修改49條,個別文字修改16條,條文順序調整2條。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新公務員法的最大亮點在於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經驗,將其中好的做法、成熟的做法、有益於提升公務員品質、素質的做法基本上都納入了進來。體現了新時代對公務員隊伍的新要求。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還強化了對公務員公務活動的過程監管,過去我們對於公務員的考核主要是結果性的考核、結果性的監管。強化過程監管可以整頓過去存在的某些公務員不作為、懶作為現象。對公務員公務活動的過程監管和考核能更好地鼓勵公務員有更強的責任心和更好的服務精神。”竹立家説。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認為,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最大的政治特點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公務員群體當中,很大比例同時也是共産黨員,所以對於公務員的監督既可以通過法律制度來進行,同時也可以通過對黨員的要求,特別是通過黨紀來進行監督,從而實現黨規國法與公務員監督的統一,新公務員法就很好地體現、融合了這兩點,這有利於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務員管理體制。

“公務員法的修訂,適應了新時代改革發展任務和對公務員能力素質的要求,同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的必然要求。”竹立家説。

強化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領導

另據了解,此次修訂的公務員法第四條基本原則增加了“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從目前我國公務員結構和幹部隊伍結構上看,其中大多數公務員同時也是共産黨員。

竹立家認為,新增基本原則體現出本次公務員法修改最根本一點,就是要強化黨對公務員的領導地位、領導作用以及黨對公務員的監督能力。

“無論是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還是第十三條‘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以及第十四條‘自覺接受中國共産黨領導’等新增規定,無疑對提高公務員的理想、信念、政治素質、組織紀律都會具有很強的推動作用。”竹立家説。

王敬波認為,公務員制度要堅持黨的領導,因為這是我們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政治特色。中國共産黨是我國執政黨,公務員制度要很好體現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領導,同時也是黨管幹部原則的一個具體體現,這是根據黨的組織路線、方針政策來制定的。有些國際公務員制度的核心要義是政治中立,並按照政務官和事務官的分類方法來進行管理,而在中國,則要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這也是我們國家的公務員制度和其他國家公務員制度不一定的政治特點,是最根本的區別。

此外,這次公務員修訂新增了禁止性規定,例如第五十九條增加了“不得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産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

竹立家認為,公務員必須維護國家政治穩定。過去的公務員法並沒有對此作出特別具體的規範。修改後的公務員法對此就規範得比較清楚和明晰,對公務員提高言行標準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無論是執行公務還是不執行公務期間,公務員都應和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並按照黨紀國法來嚴格要求自我,這些“負面清單”對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和道德素質都具有很強的規範意義,有利於公務員提高自身對黨和國家的責任心。

王敬波認為,公務員既是普通公民,也承擔著特殊的公共職務。對公務員而言,首先要遵守憲法當中的公民義務,同時作為公務員還要履行一些特殊的責任。新公務員法通過明確列出負面清單的形式來例舉出公務員不得做的行為,這對於明確公務員行為邊界,尤其是讓公務員清楚地認識到哪些行為是不得為之的,有了清晰的劃定。

“其中有些特別規定,比如説不得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産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我們可以從三個維度解讀:首先,維護憲法權威,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法,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憲法的責任,對公務員而言,更是要堅持憲法至上;其次,中國共産黨是我國的執政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從政治要求來看,公務員必須要堅持黨的領導,當然也就不得散佈有損中國共産黨的言論;第三,公務員同時還是國家公職人員,所以應該承擔國家給予的很多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尊嚴和聲譽的責任。”王敬波説。

凈化公務員隊伍走專業化道路

新修訂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在公務員錄用條件上新增“被開除中國共産黨黨籍的”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不得錄用。

竹立家認為,這意味著公務員隊伍將更純潔。過去,我們的公務員隊伍出現了某些問題,隨著近年來我們黨的政治紀律,包括《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和完善,最新的做法和經驗都被吸收進公務員法修訂,對從源頭上純潔和凈化公務員隊伍具有非常大的正面意義。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關於哪些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條件當中,特別列出了失信懲戒對象。這是因為公務員是社會的模範代表人物,應當具有比較高的道德水準,所以在對公務員的要求當中,提出了很多比一般公眾標準更高的要求。不得錄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是對某些違背誠信義務的人來進行懲罰和警告,如果公務人員在這個失信名單當中,那也就意味著他的道德水準,尤其是在誠信問題上是有差錯的,或者可以説是不合格的,從這個角度而言,他就不再適合進入公務員的隊伍了。”王敬波説。

除了新增的禁止性規定以外,新修訂公務員法還增添了一些關於考核、晉陞方面的規定,這對於公務員自身特別是基層公務員同樣具有深遠意義。

竹立家認為,過去,公務員法對於錄用、懲處、升職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籠統。有了具體規定後,既強化了黨對公務員的領導作用和地位,也能使公務員管理法治化程度更高,公務員自身的法治意識也能得到提高,強化公務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素質,更好激勵公務員積極工作、規範行為。作為公務員個人而言,應該時刻提醒自身按照公務員法來規範言行、工作,並積極、努力提高工作主動性。

王敬波認為,此次公務員法修訂有一個值得令人關注的地方,就是分別設置職務和職級。這樣的一種設計方法,實際上就意味著公務員自身可以有不同的發展方向,也就是解決了晉陞渠道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兩條線——職務和職級,讓公務員可以有比較清晰、明確的晉陞渠道,這樣就避免了以往‘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窘境。過去,公務員基本上只能通過職務的提升來獲得職業保障,現在確立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就可以使得職級和待遇掛鉤,那麼實際上也意味著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不必再為爭職務而困擾,從而走上一條更加專業化的發展道路。”王敬波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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