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號商標保護應兼顧歷史和現實

發佈時間:2018-10-22 14:46:07  |  來源:經濟日報  |  作者:從立先  |  責任編輯: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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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與蘇稻圍繞“稻香村”文字標識的商標大戰,是企業之間在傳統老字號商標保護上的核心利益之爭,不僅涉及企業核心智慧財産權價值的實現,還涉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妥善解決此類傳統老字號商標權保護問題,需要從歷史變遷、現實狀況和未來選擇三個方面慎重考量,最終秉持商標法的宗旨和規則解決問題。

最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關於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稻)一案的判決下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此案判決北稻須停止在生産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並賠償損失,這與一個月前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在北稻訴蘇稻一案判決中的蘇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並賠償損失的判決,形成了表面看起來截然相反的結果。

因兩個案件的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有所不同,各自形成判決在程式法上並沒有什麼問題,而且兩案實體判決依據似乎也各有理由,但兩案在訟爭實質結果方面的巨大差異仍值得作更深層次的專業辨析。

北稻與蘇稻圍繞“稻香村”文字標識的商標大戰,是企業之間在傳統老字號商標保護上的核心利益之爭,不僅涉及企業核心智慧財産權價值的實現,還涉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妥善解決此類傳統老字號商標權保護問題,需要從歷史變遷、現實狀況和未來選擇三個方面慎重考量,最終秉持商標法的宗旨和規則解決問題。

從歷史變遷角度考量,北稻和蘇稻均與“稻香村”這一傳統老字號有著確定性的歷史傳承,並且都形成了各自的商標權利。傳統老字號的商標權,可能並不為單一權利主體所擁有。諸多先例可見,一個傳統老字號因歷史原因形成一脈相承之下多個老字號經營主體並存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各個經營主體都不具有惡意,形成的商標權利基礎具有正當性,保護此種特殊情況下的商標權利共生共存是商標法的應有之義。

從現實情況角度考量,“稻香村”商標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從業界角度看,北稻的“稻香村”和蘇稻的“稻香村”都很知名,但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看,往往只認為“稻香村”很有名,並不能很好地分清楚“此稻彼稻”。所以,“稻香村”商標的現實狀況是商標已然馳名,但消費領域的具體商標認知卻紛亂複雜,此時需要司法機構按照商標法厘清相關權利主體的權利邊界,以避免消費者繼續混淆。

從未來選擇角度考量,應該實現品牌利益、企業利益、消費者利益等多方利益的一榮俱榮,而不是一損俱損。“稻香村”這一極具價值的傳統老字號,在北稻和蘇稻的共同作用下,品牌價值極高,既有的和潛在的消費者數量巨大,北稻和蘇稻應該著眼于品牌及其利益更加廣闊的未來,以智慧的妥協精神實現雙贏式協作發展;司法機構則需要按照商標法並兼顧企業和社會公共利益,促成和促進這種多贏局面的形成,而不是相反。

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産者、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産者、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我國商標法開宗明義的立法宗旨。“稻香村”商標之爭,科學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商標專用權保護不僅要尊重和認可歷史上的權利傳承,還要對現實糾葛不清的商標混淆現狀加以厘清,讓商標信譽與商品來源標識形成特定指代關係,不僅讓生産者、經營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更要讓消費者知曉有兩個有名的“稻香村”,弄清楚自己消費的是哪個“稻香村”。

和則利、鬥則敗,是商場的一般法則。“稻香村”兩家企業要有做大做強的氣魄和思路,本著互不干擾的原則,將真正屬於自己的“稻香村”商標做出更大成就。裁判機構要在尊重商標法基本規則的基礎上,適當發揮司法能動性,在保護既有市場秩序和保護以消費者利益為代表的公共利益兩大商標法原則之間找到平衡點,既保護北稻和蘇稻既有商標權利,又厘清彼此的商標權利邊界,讓攀附者不能攀附,讓消費者不再混淆。也就是,真正落實好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稻香村”授權確權案中已經明確判決的“稻香村”市場規矩:應對“稻香村”商標作區分使用,並分別增加區分標識,任何一家均不可突出使用“稻香村”這三個字的文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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