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10-18 15:30:46  |  來源:社保中心  |  作者:  |  責任編輯:曹川川
分享到:
20K

為推進社會保險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作,根據《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35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有關規定,人社部制定了《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徵求意見”欄目裏提出意見。

2、發送電子郵件至:liaoyin@mohrss.gov.cn或jiangshiping@mohrss.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29日。

附件: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16日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保險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作,根據《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35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於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資訊。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工作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社會保險信用記錄,負責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社保“黑名單”)公示、列入和移出資訊上報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保“黑名單”實行“誰列入、誰管理、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相關失信資訊及時交由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名單公示和數據上報等操作。

第六條 經辦機構在開具“第五條”相關文書時,應告知失信主體被列入社保“黑名單”風險提示內容,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適用情形的失信主體列入社保“黑名單”,同時記錄和生成以下資訊: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事由、列入時間、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經辦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

第七條 經辦機構負責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對社保“黑名單”資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社保“黑名單”資訊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負責匯總和比對同一失信主體跨地區、跨期別、跨險種的社保“黑名單”資訊,並將相關數據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管理系統上傳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資訊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産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條 社保“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失信主體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相關失信主體未改正失信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單”期限為2年。

第十條 建立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因發生第五條(一)、(四)和(五)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經辦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3個月內整改。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可提請經辦機構確認,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整改不到位的,經辦機構應啟動警示性約談程式。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按照規定格式作出書面信用承諾。內容包括:依法誠信經營的具體要求、自願接受社會監督、違背承諾自願接受聯合懲戒等。信用承諾書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並作為信用修復的重要條件。

第十三條 因發生第五條(一)、(四)和(五)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在聯合懲戒有效期限內,可通過主動履行義務、提供公開書面信用承諾、出具第三方信用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發起信用修復程式,減少失信損失,消除不利影響。經辦機構核實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後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四條 在公示期內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有異議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證明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訴人;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社保“黑名單”有誤的,經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五條 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改正失信行為且在列入期間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經辦機構于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決定將失信主體移出社保“黑名單”的,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所在地區的政府網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社保“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相關內容

中國網官方微信
中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