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集中修改25件地方性法規

發佈時間:2018-07-27 14:35:03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韓夢霖  |  責任編輯: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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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于2018年7月26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此次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放管服”改革兩個方面。

據介紹,本次法規修改嚴格對照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新要求,對重慶市地方性法規中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堅決糾正“故意放水”、降低標準、管控不嚴等問題。比如,《重慶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相關違法情形的處罰金額明顯低於《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此次嚴格對照上位法的處罰規定對《重慶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了地方政府取土後,組織復墾、補種的責任,此次修改也在《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裏增加了相應規定。

本次法規修改還嚴格對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針對重慶市地方性法規中涉及行政審批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實現應改盡改、應廢盡廢。比如,國家“放管服”改革取消了對企業實繳註冊資本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15年5月修改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中刪除了“驗資證明”“驗資報告”“註冊資本”的規定。《重慶市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也據此刪除了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暫定資質應提交驗資證明,變更註冊資本應辦理變更手續的相關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刪除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許可的有關規定,《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也據此作出相應修改。

此外,本次修改還堅持地方立法嚴於法律、行政法規的精神,在法制統一的原則下,從重慶實際出發,充分發揮立法對實際工作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比如,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在此次修改中保留了禁止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木柴、秸桿等高污染燃料的規定,體現了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嚴於國家立法的精神。

據了解,此次法規清理過程中,市人大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有關部門通過系統、全面的清理和研究,梳理出重慶市共有41件地方性法規需要做相應修改。綜合考慮需要修改的體量、緊迫程度等因素,決定將《重慶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25件修改量不大、且緊迫程度較高的地方性法規納入本次集中修改範圍。關於其他16件地方性法規由於涉及的修改內容較多,經商市級相關部門達成共識,將按照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儘快進行單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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