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攤航班改簽票價差額未必不公平

發佈時間:2018-04-16 17:03:12  |  來源:湖南紅網  |  作者:何勇  |  責任編輯:閆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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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民航局運輸司綜合業務處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在考慮,未來因天氣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産生的票價差額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攤。

按照民航業的操作,不管是因為雨雪天氣等因素造成航班取消、延誤,還是其他原因造成航班取消、延誤,旅客選擇改簽的,航空公司並不執行改簽機票差價“多不退少要補”的做法,而是讓利給旅客,實行“多退少不補”的辦法。現在民航主管部門擬定出臺新規,因天氣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旅客改簽産生的票價差額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攤,這就改變了現在的“多退少不補”做法,實行的是“多退少要補”辦法。站在消費者角度説,當然不能接受。因為這意味著消費者遇到暴雨天氣航班取消,耽誤了行程,改簽還可能要多花錢,心裏會更加窩火。

然而,從法律和商業公平角度説,雨雪天氣等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旅客改簽産生票價差額實行平攤機制,由航空公司和旅客共同承擔,這樣的做法未必不公平,旅客應當多點理解。

雨雪等天氣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是航空公司、旅客都無法避免和預測到的事情,也是雙方都不想看到的事情。不能説航空公司財大氣粗,就該由航空公司獨自承擔不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損失,這顯然有失公平。通俗地説,自認倒楣,也應是航空公司和旅客雙方共同自認倒楣,而不是讓其中的一方自認倒楣。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因素享有免責條款。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也規定,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從這個角度説,因為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班取消,旅客改簽産生票價差額,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為了保障旅客的權益,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攤改簽機票差價不該一刀切,應當配套例外條款。對於旅客改簽同一家航空公司相同艙位其他航班産生的機票差價,應當採取“多退少不補”辦法,畢竟這對航空公司沒有産生實質性的損失;對於航空公司相互之間有協議,並不會産生真實的機票差額的,也應當採取“多退少不補”辦法。再者,即使明文規定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攤改簽機票差價,民航主管部門也應當鼓勵航空公司自己實行“多退少不補”的做法,而不是選擇平攤改簽機票差價的做法。

文/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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