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引導市場化債轉股提速

發佈時間:2018-03-01 11:33:44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李波  |  責任編輯:閆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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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化債轉股進入加速落地階段——繼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印發《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52號)(下稱“152號文”),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又專門部署市場化債轉股等措施。以國發54號文的出臺為標誌,市場化債轉股實施至今16個月,152號文以解決遇到的問題為導向提出11條政策,這在完善市場化債轉股政策體系的同時,對調動各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形成合力降低企業杠桿率,促進風險防控、提高發展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一、準確把握152號文出臺的背景

復盤市場化債轉股的頂層設計和探索實踐,可以從三個方面把握152號文出臺的深刻背景。

第一,國家推動債轉股的節奏加速。基本呈現出5個月左右加大一次力度,形成一次高潮的規律和態勢。重要標誌有四個,包括2016年10月國發54號文的印發,2017年3月李克強總理通過政府工作報告推動一次,2017年8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動一次,2018年2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動一次。每一次推進的針對性、操作性、有效性越來越強,每一次的內容也越來越具體、越來越豐富,力度也越來越大。特別是2月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直接部署進一步採取市場化債轉股等措施降低企業杠桿率,而且涉及到5個方面22條舉措,這將市場化債轉股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成為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一主線,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提質增效的重要抓手。152號文于1月19日經國務院同意出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其政策內容與國務院部署精神也完全吻合。

第二,市場化債轉股效果需要提升。國發54號文出臺以來,在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的強力推動下,在17個成員單位的直接指導下,經過三大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市場化債轉股取得階段性成效,100多家企業達成債轉股協議,簽訂轉股金額超過1.6萬億元,已落地超過3000億元,使相關企業杠桿率降低4-15個百分點,企業杠桿率有了約束,公司治理得到了優化。但遇到的問題與困難一樣比較突出,如協議簽訂後落地難、落地率還不高,部分純明股實債帶來的不徹底降杠桿,約束不夠導致對象企業壓力不足,考核壓力導致債權銀行動力不足,資金籌措難、成本消化難、退出不明確等導致實施機構積極性不高等。在此背景下,152號文在總結探索實踐的基礎上,以問題導向的方式通過具體政策引導,將進一步推動市場化債轉股落地到位的進程。從市場需求和供應規模來看,只有落地項目達到1萬億元以上,市場化債轉股作為降杠桿最重要路徑之一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政策引導力度在不斷加大。152號文和2016年12月30日印發的《關於做好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792號)(下稱“2792號文”),是做好市場化債轉股工作的兩個重要配套文件,出臺時間相隔一年政策力度完全不一樣,2792號文的通知是做好相關工作包括了4個方面,四個部委發佈;152號文是對解決具體問題和困難在政策上的明確,7個部委聯合發佈。2792號文多強調市場化、法治化原則,152號文強調實事求是,更具有實踐的靈活性和操作性。同時,152號文對2792號文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如具體的模式創新原則及項目報送機制等。總體而言,152號文的政策指導更具有含金量和附加值,目前需要的是在債轉股推動過程中把握好三個重點,一是抓好債轉股品質,二是抓好債轉股落地效率,三是進一步激發三大市場主體的動力。

二、152號文的基本框架和債轉股政策體系

152號文全篇2100字,涵蓋11條內容,包括6個“允許”、2個“規範”、1個“支援”、1個“鼓勵”和1個“加快”,共26條內容。6個“允許”,即一、二、五、六、七、八條中,股債結合的模式、專項基金的設立募集、轉股債權的類型、各種品質分級類型債權、權益融資工具的發行、債轉優先股的試點;2個“規範”涉及第三、十條,包括發股還債模式的規範、項目資訊報送管理的規範;1個“支援”為第四條,即對象企業範圍的擴大;1個“鼓勵”為第九條,即鼓勵模式創新;1個“加快”即文件收尾,明確組織協調加快三大政策的進一步落實。

以152號文出臺為標誌,“1+N”債轉股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參考《市場化債轉股操作指南:政策導讀與案例解析》一書,“1”為市場化債轉股主要遵循文件,即國發54號文;“N”包括7方面的配套政策,一是實施機構政策,如地方AMC擴容和五大國有商業銀行新設專屬機構政策等;二是推動機制政策,如2792號文和債委會相關制度;三是金融支援政策,如國務院出臺基於化解鋼煤行業過剩産能政策;四是資金籌措政策,如專項債和政府産業投資基金引導政策等;五是稅務工商政策,如落實企業降杠桿稅率支援政策等;六是司法支援政策,如在中院設立清算和破産審判庭等;七是其他綜合政策,如本次出臺的152號文。

三、對152號文務實運用的認識和理解

為準確理解152號文,我們進一步對11條具體內容進行逐條解讀。

第一條:允許採用股債結合的綜合性方案降低企業杠桿率。

這一條回應了長期以來關於“明股實債”的爭論,強調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的主要目的和本源是降杠桿,可以立足降杠桿實事求是制定綜合性方案。在保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的前提下,市場化債轉股的模式有了“鼓勵”和“允許”兩種政策指導意見,鼓勵的是收債轉股,這是主要模式;允許的是以股抵債、發股還債,這是兩種拓展模式。同時,股和債的涵義也發生了延展,“股”,可以發股、以股、轉股;“債”,可以收債、抵債、還債。債務重組最基本的模式是資産清償債務又叫以資抵債,債務轉為資本又叫債權轉股,所以,市場化債轉股的三種模式並沒有脫離債務重組的範疇。

至此,政策導向已經很明確,在絕不允許逃廢債的前提下,市場化債轉股可以轉債、抵債、留債和還債,但不能是單純的明股實債或股債不分,綜合性方案必須是股債結合、以股為主。在具體操作中,債轉股的模式已經由單一性向綜合性發展,轉股已經由一次性向階段性發展。特別要注意的是,債轉股的方案是綜合性的方案,是收債轉股、以股抵債和發股還債多種模式的綜合性選擇,允許方案中有2種以上模式的結合,鼓勵收債轉股,也允許其他綜合的方式。

第二條:允許實施機構發起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這一條是解決市場化債轉股資金籌集問題的一大政策亮點。國發54號文提出“支援各類實施機構之間以及實施機構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機構之間開展合作”,但沒有明確基金方式和角色定位,而實際落地的項目中又多采用了基金模式,152號文對國發54號文的指導意見進行了具體化、明晰化。

根據152號文,允許發起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資來源有兩個,一是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二是符合條件的銀行理財産品。對第一個來源,國發54號文已經明確“防止不合格個人投資者參與市場化債轉股投資和超出能力承擔風險”。而在當前嚴監管背景,特別是對銀行理財産品進行清理整頓規範的前提下,還開了銀行理財産品可以出資債轉股基金的口子,是一個很大的支援。無論哪種資金來源,都為投資者開放了一個新的投資渠道,在讓他們參與分享改革紅利的同時,也有利於進一步促進投資市場的發展。

就基金的組建方式而言,實施機構既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合作設立。一方面允許與對象企業來合作設立子基金,另一方面可以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設立專項基金。至此,市場上新增一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但只能專項用於開展市場化債轉股,一是專項用於實施機構間和貸款銀行自主選擇的對象企業,二是專項用於對象企業的下屬優質子公司債轉股。同時,在設立運作方式上,市場化債轉股基金可以是專項基金,也可以是母子結構基金,方式比較靈活,也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

結合《關於發揮政府出資産業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推進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7〕1238號),基本形成了支援和鼓勵基金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完整體系。從項目實踐和政策導向看,在收債資金的問題上,基金成了一個最主要的渠道。結合152號文的前後內容,債轉股的實際操作可以從前、中、後三端出發,前端就是先籌集收購資金,然後收購債權,再把債權轉成股權;後端出發,也可以先發行股權,籌集資金,然後再償清債務;從中端出發,就是用現有的股權或者增資擴股的股權來抵償債務。

第三條:規範實施機構以發股還債模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這一條的核心內容,是從防範風險角度要進行約束性規定。既然允許以發股還債的模式開展債轉股,但是發股後還誰、還多少、何時還,必須要在制度安排上落實落到位。在實際操作中,必須在債轉股的方案特別是協議中明確償還什麼樣的債務、償還多少債務、何時償還債務,確保具體性和及時性的問題。

根據152號文,發股還債還的是市場化債轉股的債務,發股還債的目的是降企業的杠桿率,發股還債也是一種股權融資的方式,或者叫權益性融資的方式。就其本質而言,支援發股還債這種方式,實際上解決了通過股權融資來清償債務融資,通過權益性的融資來清償債務性的融資,來解決債務性融資的問題,從而也能實質性降低企業的杠桿率。

第四條:支援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這一條解決了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屬性模糊的爭論。按照國發54號文的意見,對象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導向由三大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確定,且規定了對象企業選擇的“四鼓勵、三禁止”及四個基本條件,但對象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從國發54號文的基本條件看,讓人更多的理解主要是限于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傳統企業。152號文明確對象企業不設所有制性質限制,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實施債轉股,包括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五大任務之一,降杠桿是降社會的杠桿,當前降社會杠桿的重點是降企業杠桿,降企業杠桿既要降國企的杠桿,也要降非國企的杠桿。從某種程度上講,近幾年來,國有企業在降杠桿約束上力度正在逐年加大,相形之下,部分非國有企業杠桿高企,企業財務成本更高,債務風險不斷加大,直接影響再融資再發展,所以,非國有企業降債減負也同樣面臨著迫切需求。

152號文明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不設限,在同等條件下沒有歧視,享受公平待遇。裏面還隱含著,如果有可能的話,還要儘量支援符合條件的非國有企業實施市場化債轉股。而且,在國有企業加大戰略性重組,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特別是國有企業從一般競爭性行業退出的背景下,是一種比較大的支援。因為發展前景良好但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更多體現在傳統企業中,而傳統企業更多是市場化商業一類的國有企業,屬於加大改革從競爭性行業中退出範圍。所以,通過這一次政策的完善或者政策的放開,可以和市場化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國有企業從一般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優化國有經濟佈局、調整國有企業的結構結合起來,這個深度是比較大的。

第五條:允許將除銀行債權外的其他類型債權納入轉股債權範圍。

本輪債轉股有兩個定語,一個叫市場化債轉股,一個叫銀行的債權債轉股,但企業的債務除了金融性債務外,還有經營性債務。在金融性債務中除了銀行金融機構債務之外,還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務。而且,隨著近年來直接融資的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特別是隨著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的發展,企業的多元化、多類型的融資體系已經形成。因此,152號文明確擴大債轉股債權的“允許”範圍,是實質性推動市場化債轉股實事求是的重要表達。

152號文同時也對債權實行了區別政策,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個是債權性質,二是實施機構的性質。其中,對債權性質作了一個禁止性規定,即民間借貸形成的債權不允許轉股,從某種程度上講,因為民間借貸涉及太多相關複雜利益主體,而且借貸行為不規範,容易造成糾紛,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資。根據152號文明確的債權,可以轉股的有三種,第一種是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第二種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如財務公司貸款債權;第三種是非金融機構的債權,如融資租賃債權、經營性債權等。

對實施機構的性質,銀行所屬的實施機構包括兩類,一類是新設立專門從事市場化債轉股的機構,第二類是符合條件的銀行所屬原有機構,其收購的債權或償還的債務範圍有兩種,以銀行貸款為主,原則上先於安排,另外適當考慮其他金融債權,但不包括經營性債權等。不包括經營性債權的主要原因,是防止企業經營性風險向銀行體系內部轉移。

第六條:允許實施機構受讓各種品質分級類型債權。

國發54號文提出“轉股債權品質類型由債權人、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152號文則對轉股債權的品質、類型進一步作了細化和明確,用了“各種”不設限制體現了實事求是,但受讓的債權一定要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根據152號文,包括地方AMC在內的四類實施機構,可受讓的債權範圍涵蓋了銀行貸款的全部五級分類。

152號文同時明確了銀行轉讓債權的定價和損失核銷問題,這也是該文件的最大亮點之一。銀行向實施機構轉讓的貸款,因含正常、關注、不良貸款三種不同類型的債權,因此定價必須是市場公允價值。市場公允價值並不體現為一定要打折,是基於債權的基本價值,正常債權就是正常債權的價值,不良債權就是不良債權的價值,一定是債權本身的價值。

我們在實踐中注意到,很多企業的銀行貸款是不完全真實的,特別是特大或大中型集團類貸款,反映在銀行是正常類或關注類,但實質上是不良的,只不過是通過集團的短貸長用、借新還舊、統借統還支撐,具體反映到集團的某一業務板塊、某一實體企業或者某一投資項目中,貸款已經成為關注或者不良。152號文明確按照公允價值定價,有利於實事求是把轉股債權還原到真實狀態和品質,若其本身是不良貸款,而實施機構按照正常貸款收購,就意味著企業的風險向銀行進行了轉移,銀行的風險又向實施機構進行了轉移,實施機構的風險最終可能又向市場進行轉移。

為了提升銀行的動力,152號文同時明確銀行轉讓的貸款,因打折後形成的損失可以按規定核銷。這充分體現本輪債轉股的市場化原則,相形之下,上一輪政策性債轉股不管貸款品質如何均按照1:1收購,由國家兜底承擔損失。銀行的貸款可以這樣明確,以此類推,是不是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債權,一樣可以按照市場公允價值轉讓,涉及到的損失一樣可以各自依法合規進行核銷。

第七條:允許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權益類融資工具實施市場化債轉股。

這一條具化了發股還債的問題,發股主體是上市和非上市兩種公眾公司,發的權益類融資工具,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可交債、永續債等。但必須注意的是,發行對象必須是實施機構,發行的目的一定是籌集資金後及時專項用於償還企業債務,這個債務是市場化債轉股方案中已經規定的債務。

在企業的負債融資和權益融資兩種方式中,企業的對外負債融資會增大其杠桿率。根據152號文,對象企業向實施機構進行權益類融資,實際上是對象企業把自己的權益讓渡出去來籌集資金降低企業降杠率。從這個角度講,實際上可進一步活躍資本市場,而且為資本市場增加更多的産品,也讓更多的合格投資者參與到市場化債轉股中。因此,這是繼基金募集資金後解決債轉股資金來源的又一種重要形式,而這一種形式的出現,説明實施機構既可以從前端籌集資金收購債權轉為股權,也可以從後端發股籌集資金償還前端債權。

發股還債的實施對企業來講,通過權益融資相對於債務融資是更高形式的約束,相當於由債權人直接變成了股權人,由不能夠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主要是在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到直接參與到企業經營活動中,在某種程度上講,也是對企業增加杠桿率的一種有效約束。

第八條:允許以試點方式開展非上市非公眾股份公司銀行債權轉為優先股。

國發54號文對優先股規定了三句話,“完善優先股發行政策,允許通過協商並經法定程式把債權轉換為優先股,依法合理確定優先股股東權益。”152號文明確了發佈政策前過渡期怎麼辦的問題,只要是“雙非”股份公司實施市場化債轉股項目,事先應報送方案,經同意後可以試點。也就是説國發54號文講的是“可以”,152號文講的是“怎麼可以”,實際上這次是在可操作性上往前推進了一步。在實踐中,一是實施機構事前報送,二是向聯席會議室辦公室報送,三是在報送的方案中自主協商明確,四是以試點方式開展。當然,通過試點開展,可以在開展過程中積累經驗、發現問題、採取有針對性措施,也為政策的正式出臺作一些基礎性的探索鋪墊。也就是説試點越充分,試點越徹底,就可能使政策能更早出臺,而且“雙非”股份公司試點也為其他性質公司開展轉為優先股奠定基礎。

優先和普通之間的區別既有優先的權利和義務,也有限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根據不同的實施機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實際上這也是對實施機構積極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權益保障,也是對通過基金形式籌集資金或者通過發行股權的方式籌集資金在政策上的一種保障。這種安全上的保障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對對象企業來講,既然讓渡了優先的權利,就要少干預企業的市場經營活動。或者從另外一個角度講,這解決了實施機構不熟悉對象企業所在行業的生産經營特點和規律的問題。在全國的企業股權中通過市場化債轉股逐步加大股權結構的優化,增加優先股的市場佔比,對於形成多層次、多類型的資本市場也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九條:鼓勵規範市場化債轉股模式創新。

這一條是對2792號文相關內容的補充和完善,2792號文首次提出鼓勵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在市場化債轉股操作方式、資金募集上探索和創新,152號文則明確了創新的原則。

每一個債轉股項目的成功涉及到轉股前、轉股時、轉股後三個方面,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不是轉股前的轉股模式和資金募集,也不是轉股時的轉股價格和轉股股權,最核心的問題是企業可借助市場化債轉股有效降低杠桿率,真正建立起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現代化經營管理體制。根據152號文,創新有兩層含義,一是現行制度框架下,目前已落地市場化債轉股項目中體現“四好(去杠桿、降成本、促改革、推轉型)”的業務模式要優先採取;二是現行政策不明確或者是需要調整現行政策的,涉及到模式的創新要上報研究後再開展。這意味著,鼓勵創新可以突破現有的政策要求,甚至可以調整現行政策,但必須要事先進行充分論證,充分盡調,而且要以“四好”標準作為檢驗依據。

至此,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市場化債轉股採取了不是一刀切的辦法,而是以“頂層設計+基層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式推進。這一原則體現了實事求是,因為企業面臨的市場狀況千差萬別,貸款銀行的債權訴求各異,實施機構的操作模式也不盡相同。而且,在堅持品質、效率、動力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企業杠桿率,一企一策設計方案,一些方案就難免會觸及政策“禁區”,通過創新試點也可以進一步找準問題、完善政策。

第十條:規範市場化債轉股項目資訊報送管理。

2792號文提出建立市場化債轉股資訊報送制度,規定由實施機構作為報送主體,分別在項目開始和項目完成兩個時間節點上報送,且報送兩方面的資訊:項目基本資訊、項目進展資訊。152號文進一步規範了資訊報送機制,主要是基於債轉股的模式擴展了,增加了綜合性的股債結合的報送。

按照新的報送辦法,需要在三個環節報送不同的內容,第一是在框架協議簽署環節報送轉股的簽約金額,包括總協議金額和最終增加企業股權權益金額;第二是在資金到位環節報送到位的資金數和企業股權權益的增加數;第三是在全部完成環節,報送會計事務所認定的股權金額,作為項目的實際轉股金額。同時,在報送過程當中,一定要説清楚協議的性質,協議至少要有三種,實質性協議、意向性協議和行銷性協議,根據152號文的規定,只報具有法律約束性的實質性的合同協議。這也説明,債轉股進入了加速推動的實質性階段,要儘量讓簽約的金額逐步過渡到落地和完成金額上。

第十一條: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協調加快《意見》相關政策的落實。

這一條作為文件收尾,提出要組織協調加快落實三方面的重要政策。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二是資金來源問題,三是國企轉股定價問題。對稅收優惠政策引用了54號文的原文,沒有增加新的內容,但大前提是“將組織協調、加快落實”,就是整個市場化債轉股,不管是哪一種模式,都可以享受企業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市場化債轉股的對象企業寬泛了,包括各種所有制的企業。市場化債轉股的債權範圍寬泛了,包括除一個禁止性外的其他類型債權。債權各種品質類型寬泛了,包括全部品質類型的債權。而且市場化債轉股的對象企業通過模式的增加,對象企業也增加了。這就使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都可以納入到企業重組範疇,企業重組只要是以去杠桿、降成本、促改革、推轉型,不管是防流失、保增值,運用了資産重組、負債重組、産權重組等方式,只要優化企業資産結構、負債結構和産權結構,充分的利用了現有資源,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都應該享受到優惠政策。剩下的問題就是怎麼儘快出臺、怎麼明確、怎麼享受這三個方面。

對資金來源問題的進一步明確,也是152號文的一大亮點。國發54號文提出“根據需要,採取適當財政支援方式激勵引導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在其後出臺地方政府産業引導基金參與政策的基礎上,國家這次提出將研究具有較穩定、低成本、中長期三種性質的支援資金,這切合收債資金的五性特徵,即:額度大、期限長、成本低、條件優、可持續。但資金支援也會採取區別方式,支援多少、對誰支援、怎麼支援,其中,支援多少一定要基於市場化債轉股的業務規模到位率、降杠桿的品質等因素來綜合評判後確定。不能將資金支援理解為政策性支援,同樣是市場化方式,依據的是貢獻度、實際背負成本壓力,這有利於調動實施機構的積極性,也體現了在市場主導前提條件下政策引導的基本原則。可以預見,業務規模越大、到位率越快、降杠桿質效越好,相應得到的資金支援力度就越大。

對國企轉股定價,152號文在國發54號文的基礎上進行了延展。歸納起來,國有企業的轉股價格允許參考三種價格,交易性價格、競爭性價格和公允性價格。交易價格要經批准,非交易價格不經批准,而且是“允許參考來確定”。這次增加內容,強調在防範國有資産流失的大前提下,要提高轉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而不純粹是政策性價格。但我們認為,市場化債轉股的退出轉股定價,需要建立全國性的市場化債轉股股權交易所。

四、整體把握152號文和有效推動債轉股的六個關鍵詞

綜上,152號文的出臺説明國家在推動市場化債轉股的工作中,逐步通過問題導向接入到具體的困難和政策,政策引導的力度有了很大的提升,要進一步認識理解其實質和有效運用,有六個關鍵詞需要深刻把握。

第一個關鍵詞:三個三性。152號文的出臺意味著市場化債轉股有了狹義和廣義之分,本輪債轉股不是政策性債轉股,是市場化債轉股,債轉股不純粹是銀行市場化債轉股,也包括非銀行的市場化債轉股;不只是不良債權債轉股,也包括非不良債權債轉股;轉股的股不一定是收債的轉股,也包括以股抵債、發股還債。換句話説,以152號文的出臺為標誌,三個“三性”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一是債轉股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增強了,二是三方市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了,三是債轉股債權本身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提升了。

第二個關鍵詞:三個環節。152號文在債轉股工作涉及的“債”、“轉”、“股”3個方面下足了功夫。“債”,既包含銀行的債,又包含銀行以外除民間借貸的其他債,既包括不良債,也包括關注債和正常債。“轉”,通常理解是債轉股的轉,152號文的轉,已經從轉股延伸到了可以發股、可以以股還債,轉上升為一種業務模式,債轉股的其他模式還包括收股還債、發股還債、以股抵債等。“股”,同樣有了廣義和狹義之分,在普通股的基礎上有了優先股,而且152號文明確優先股的實施方式;還延伸到可轉債和永續債,延伸到權益融資範疇。

第三個關鍵詞:三個主體。152號文全篇基於對象企業、貸款銀行和實施機構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進行了具體的政策支援引導。如實施機構最缺的是資金問題,特別是轉股之後的資金成本問題,152號文對此涵蓋了多方面支援政策。如針對貸款銀行,有兩大亮點,一是覆蓋全部債權,二是按公允價值轉讓貸款,折價損失按規定核銷。如針對對象企業,由國有擴展到了非國有,可以籌資償還債務,可以發股還債等。

第四個關鍵詞:三大政策。152號文提出市場高度關注,後續將組織協調加快落實的稅收政策、資金政策和國企轉股定價等三大政策。以資金政策為例,較穩定、中長期、低成本9個字的資金來源,將降低實施機構的兩個擔心,即收債資金來源和持股期間資金成本消化;降低對象企業的一個擔心,債轉股後的成本會不會不降反升。

第五個關鍵詞:擴大參與。在三類市場主體中,債轉股的實施關鍵是實施機構,根據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市場化債轉股的精神,將通過“加強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力量”擴大參與面,在指導利用現有機構、“兩類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的同時,一方面支援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新設實施機構,這意味著新設機構的政策從五大國有商業銀行擴展到了其他金融機構;另一方面鼓勵資産管理公司增強資本實力,如重慶渝康公司等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當前啟動的改制引戰上市。

第六個關鍵詞:多管齊下。不同於上一輪政策性債轉股,市場化債轉股體現“政策引導+市場主導”或“政府指導+市場運作”,152號文使政策引導的力度空前增大,但本質還是市場化不是政策性,也不會因為未來政策引導力度的進一步加大,讓本輪債轉股轉變成為政策性債轉股。國家反覆強調和部署推動市場化債轉股,是因為相對於其他的降杠桿路徑,債轉股最能立竿見影。152號文出臺後,關鍵是怎麼推動1萬餘億尚未實施項目的落地,這需要多管齊下,既要各政府部門的全力推動落實,如各級政府和國資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大對國企的負債約束,將降杠桿納入考核;銀監部門加大對銀行真實貸款品質的檢查和不良處置考核、加大對五大行專屬債轉股機構及各銀行總行的指導協調;其他相關部門需要在進一步在資金籌集、實施機構股權權利保障、轉股股權有效退出等方面加大指導推動力度。同時,更需要三類市場主體不等不靠,積極主動務實作為。


總體而言,當前經濟金融工作的主線仍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杠桿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五項重要內容之一,降杠桿有7條路徑,市場化債轉股是重要舉措之一,但要真正起到實效,必須宏觀調控有度、市場機制有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結合企業改革多管齊下共同發力,通過債轉股使企業真正建立起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四位一體”協同發展的産業體系。(作者係重慶渝康資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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