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從激勵對象評定、激勵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旨在進一步提高基層政府,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的獲得感,調動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明確,自治區根據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考核評價和田長制考核結果等工作情況,每年對耕地保護及田長制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獲得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的15—25個縣(市、區)給予一次性激勵資金600萬元至1000萬元。獲得激勵的縣(市、區)政府應將不低於80%比例的激勵資金用於激勵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鄉鎮(含街道及有耕地保護任務的國有農林場等),支援承擔耕地保護具體任務、成效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辦法》指出,激勵資金主要用於耕地的保護、建設與管理,包括耕地保護動態巡查等日常管理、耕地品質建設、永久基本農田和田長制標識標誌更新更換、對舉報違法違規佔用耕地的獎勵等。
《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直接取消當年參評資格:實有耕地面積和永久基本農田中的現狀耕地面積均未按規定達到上級下達的規劃目標任務的;耕地保護考核評價、田長制考核結果不合格或考核總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因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問題突出被國家或自治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約談、問責的。
《辦法》強調,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方案應列入縣(市、區)、鄉鎮、村政務(村務)公開事項,接受社會監督。(記者 唐廣生 通訊員 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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