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校園捐贈 是公益捐助還是商業賄賂? |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8-11-27 責任編輯:公益中國 |
記者得到的校服購銷合同書及某校校服款資助收支表 ■本報記者 徐輝 校服企業伊頓紀德在和杭州地區的五所學校簽訂購買校服合同時,以補充協議形式約定,企業拿出校服總金額1%~2%作為助學基金,用以對貧困學生的資助,“具體分配情況由買受方統一把握”。 根據這一補充協議,及一些相關細節:助學基金因資金性質的原因暫存放在學校指定的教師私人賬戶,截至發稿時尚存有部分助學基金未能放到貧困學生手裏等,當地市場監管單位認定,企業涉嫌不正當競爭,而對其開出10萬元“商業賄賂”的罰單。 企業負責人覺得委屈,並不認可監管單位的結論,認為其初心和主觀目的是為減免貧困生校服款,是在做公益捐贈。企業的相關人員也對《公益時報》表示,將於近日正式提起行政復議。 有專家認為,對於企業的校園捐贈行為是否以“商業賄賂”的名義進行處理要慎重,否則,會挫傷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進行捐贈的積極性。 這是國內首個因貧困生校園捐助涉嫌不正當競爭而提請行政復議的案例。中標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約定貧困生校服款減免比例,應該被定性為商業賄賂還是公益捐助,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監方:商業賄賂6萬元 在2012至2018年期間,江蘇蘇美達伊頓紀德品牌,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中標杭州當地的18所學校。 為了承擔社會責任,也為了符合國家四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中,對於貧困等有需要的特殊兒童的校服費用給予免除的規定,企業同步和其中5所學校簽訂《補充協議》,公開約定對貧困生校服費用以助學基金的名義給予減免。 據企業了解到,這5所學校貧困生人數比例一般在1%~2%,所以企業將貨款總額的1%~2%直接減免,不予收取。據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調查數據顯示,六年間5所學校貧困助學基金累計共62133.25元。截至調查完成,有2所學校的捐助流程尚未全部完成。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將上述6萬多的款項全部認定為“商業賄賂款”,並對當事企業處以罰款10萬元。 近日,《公益時報》記者看到企業和其中一所學校簽訂的購銷合同的“補充協議”顯示:出賣方秉承文明助學理念,對於買受方將給予購買校服具體總金額的2%作為助學基金,具體情況由買受方統一把握,在最終結算時與買受方結清。 企業與其他學校所簽訂的幾份合同,除了額度是2%或者是1%的不同,與企業的簽約方或者均是學校或家委會,補充協議上皆蓋有學校的公章。 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正是主要依據這“補充協議”,證明當事企業與相關學校約定給予一定比例返點的事實。《公益時報》從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看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這1%~2%的金額性質,是根據每個學校採購校服交易金額的大小依據一定比例形成,並不是一定意義上的公益捐助,學校假借訂購校服的機會,行索取商業回扣之實。 企業:無關商業利益考量 在接到處罰通知後,該企業在其官方網站發佈聲明函做出澄清,強調其“校服捐助”目的是為了“讓每個孩子都能穿上校服”。 聲明函指出:“貧困補助基金和減免貧困生校服款,是我司在缺乏校服行業捐助指導規範的情況下,基於與學校及家委會的互信選擇的普惠式、便捷的執行方式。雖然捐助流程不規範,並給地方執法單位造成了誤解,但無關商業利益考量,更不屬於‘商業賄賂’。” 在當時減免貧困生校服款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貧困生校服費用減免為何採用約定一定比例的的形式?企業相關人員告訴《公益時報》,在當地採取這種減免形式,主要因為企業不掌握各學校貧困生情況,而學校也無法預知新生中貧困生的數量,一般會按照往年比例進行預估。對於尚有款項並沒有發到學生手中的問題,該企業相關人員表示:如果沒有貧困生,這筆錢就預留,用作往後校服定購過程中需要減免的學生費用。 企業向《公益時報》提供了某一個學校“校服款資助收支情況”的詳細的清單表格,以及有受助學生簽字的數張“校服供應商受助學校困難家庭學生明細單”,以證明大部分學校的校服減免款已經用於有困難的學生身上。 《公益時報》了解到,儘管不少地方都鼓勵中標的校服企業對學校少數貧困生進行校服減免,但是目前尚缺乏明確的制度和規範引導。各地採取的形式多樣,政府財政撥款、企業向政府捐資、企業對學校捐贈等。但在四川、廣東、河南出臺的省級校服管理制度中,都有鼓勵校服採購供應商按比例向學校貧困生無償提供校服的明確規定。 專家:最好和公益組織合作 據了解,從2009年成立到現在,伊頓紀德始終致力於教育、公益方面的企業社會責任,對3052所學校捐贈總件數超過13萬件嶄新的學生服。其中對整個浙江地區涉及的7個縣市11所村小免費捐贈校服。“教育公益,我們一直在做。”企業相關人員告訴《公益時報》。同時,他強調,“那5所學校所佔商業利益極小,不存在為了‘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而去用所謂‘商業賄賂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的競爭。”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林律師認為,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有關商業賄賂的規定,經營者商業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在實踐中,對於企業主觀目的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要注意厘清“校園捐贈”和“商業賄賂”的區別邊界,做到“不誤打、不放縱”。 他認為,政府公權力的行使應當充分考慮價值導向。在行政執法實務領域,對不規範的校園捐助行為,採取行政干預的手段進行適當的規範和引導,防止將不能完全歸責于市場主體原因導致的不規範校園捐贈行為,按照商業賄賂予以打擊和處理,以免挫傷企業界對校園捐贈的積極性。 公益專欄作家和社會公共政策評論家周健給《公益時報》算了筆賬:“6年5所學校被減免校服款共6萬多元,平均每年每所學校減免2000元。要説行賄,2000元的數目比較小,不足以達成某種目的,怎麼會是行賄呢? 但同時,周健也認為,校服採購的買受方涉及學校、家委會、地方政府等,而減免又涉及諸多受助學生,實務形態複雜。要做好這件事,企業規範化與專業化的短板都還需要補齊。“如果企業在本次減免校服款事件中,選擇和一家專業的公益組織進行合作,將減免的校服款直接打入公益組織賬戶中,同時,由公益組織對款項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情了。”他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