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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學生創新創業可以“掙”學分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7-02-17  責任編輯: 張雨荷

  昨天,教育部以部長令的形式公佈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首次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教育部要求各個高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新《規定》還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支援,並明確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生對處分有異議可書面申訴

  新《規定》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要求學校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度,明確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權。要求各個高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在人員組織方面甚至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對此解讀時指出,新規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規範對學生的處分程式,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

  根據文件,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後,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學生對復查決定繼續有異議,新規定明確“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代寫、買賣論文的可開除學籍

  此次修訂還加強了對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強調恪守學術道德,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新《規定》第二十條提出,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資訊,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新《規定》第五十二條還明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術不端情節嚴重者,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折算學分

  在鼓勵學生創新創業方面,此次新修《規定》提出了很多鼓勵性的措施:一是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二是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式;三是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四是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部分高校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定》採取積極措施鼓勵支援學生創新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為學生成長成才保駕護航。對於建立休學創業彈性學制等鼓勵學生創新創業的具體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經開始實施。

  文/本報記者 劉旭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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