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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三審:見義勇為者非重大過失不擔責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6-12-20  責任編輯: 張雨荷

  原標題:除有重大過失外救人造成對方損害擬免責

  昨天,民法總則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審稿對未成年人父母恢復監護權增設了一道門檻,提出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復;在法人一章中增設了特別法人一節,納入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四類機構;對民事權利的取得、行使等作出原則性規定,並明確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若故意犯罪者禁恢復監護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民法總則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介紹,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已經對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人資格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的恢復做了規定。但有的專家提出,未成年人父母監護人資格的恢復應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在對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情況下,不能恢復他們的監護人資格。

  據此,草案三審稿明確了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情形,並增設了一道門檻: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此外,關於無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問題,草案二審稿提出,“監護人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對此,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説,有的常委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監護職責的能力不足,而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應當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承擔監護責任的補充主體。

  據此,三審稿提出:“無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2設立特別法人賦村委會職能

  三審稿以前的民法總則草案,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類。

  李適時介紹,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基層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法人與一般法人在設立、終止等方面有所不同,難以納入這兩類法人,建議增設一類特別法人。經研究,根據我國實踐情況做出的規定,認為單獨增設一種法人類別,有利於其更好地參與民事活動,從事相關民事活動,也有利於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草案三審稿做了如下修改: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李適時説,機關法人在設立依據、目的、職能和責任最終承擔上,均與其他法人存在較大差別,因此草案三審稿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相關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則是因其在組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管理的財産性質,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承擔的職能上都有其特殊性而被規定為特殊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事民事活動。對於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3見義勇為致損或免民事責任

  作為民法總則核心內容的民事權利相關內容,在此次修改後更加充實到位,對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因徵收、徵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李適時介紹,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應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權利、有關因徵收、徵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據此,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增加了如下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草案三審稿民事責任一章中,在正當防衛之外,增加了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救助人損害,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李適時介紹,這是根據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作出的修改,有利於匡正社會風氣,對見義勇為的救助人予以鼓勵和保護。(記者沙雪良)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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