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新規彰顯以人為本 |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6-04-28 責任編輯: 李艷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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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全票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決定並即時生效,這標誌著中央提出的“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在北京正式落地。新條例明確取消晚婚假,並增7天婚假,女職工産假最多可達7個月,新增配偶陪産假15天,新條例還對兩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等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做出新規定。 計生條例相應調整 前一段時間,曾有“國家不再鼓勵晚婚、晚育,過去7天的晚婚假即將取消”的謠傳。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上月在説明新條例修改情況時説,過去北京市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現在國家法律刪除了晚婚獎勵的相關規定,而這次條例修訂中,北京市根據實際情況,將過去的7天晚婚獎勵假改為7天普惠獎勵假,加上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總長度保持10天不變,受益範圍還從過去的晚婚夫妻擴大到全體夫妻。 北京市則對女職工休産假制度做出了更靈活調整,根據新條例: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外,女職工還可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的假期。也就是説,女職工産假最多可達7個月。 劉振剛介紹,從前女職工生育後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本市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准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新條例則規定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産假15天,相當於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産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劉振剛説,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産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考慮社保基金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並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主要考慮是,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劉振剛表示。 目前已修改計生條例的15個省份中,均對産假進行了延長,延長後的産假天數在128天到7個月不等。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廣東、湖北5地均在國家規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礎上,增加了30天産假,將産假延長至128天。廣西修改本地區計生條例後,産假達到了148天。山西、山東、安徽、江西、寧夏、四川、遼寧7地的産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據福建省新修改的計生條例,無論生育一孩還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延長産假的同時,15個省份也對男方休陪産假或護理假制度作出規定。其中,最少的陪産假也有7天,最長的則多達25天。天津、山東兩地新計生條例明確,將給予男方7天的護理假。上海方面規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産假10天。安徽除了明確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外,還規定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廣東、湖北、山西、遼寧8個省份,都明確給予男方陪産假或護理假15日。廣西、寧夏兩地的陪産假時間最長,均達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護理假為20天。除了規定陪産假或護理假天數,不少計生條例中都明確強調,男性享受陪産假期間將視為正常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新規更彰顯人性化 《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到,北京計生新條例施行後,將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仍可憑證繼續享受一系列獎勵和優待。包括,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光榮證之日起發至獨生子女滿18歲止;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等。 待婚待育的“上班族”還關注——當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産假遇到法定節假日該如何休假呢? 對此,北京市衛計委表示,“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併連續使用,使用規定同婚假。“生育獎勵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産假合併連續使用,使用規定同産假。“配偶陪産假15天”應當在産婦生産前後連續使用,使用規定同産假。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獎勵假期間享受産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配偶陪産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到,新條例審議中,有意見提出,新規中“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仍然可以申請生育,在法理上存在多次離婚結婚無限制生育的可能性,但新條例最終仍然保留了這一規定。 對此,有關專家表示,雖然在理論上存在這種可能,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仍在不斷調整過程中,一部條例也不必要規範結婚生育的全部可能。結婚生育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完全可以通過經濟、社會、倫理等其他層面的手段加以調節規範。這一規定更多考慮的是再婚家庭穩定和保護未育方初育權,保證一個新家庭能有屬於雙方的“愛情結晶”。 新條例還對“兩孩”之後再生育的三類特殊條件做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這3種情形,由夫妻向雙方之一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交相關材料,經區衛生計生部門確認可再生育一次。 新條例的多處修改與以往相比,更加彰顯了法律的以人為本。 來源:慈善公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