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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游標:建議慈善法中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6-03-03  責任編輯: 李艷娜

  2015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並決定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一部好的慈善法應當加強對慈善事業的扶持、引導和促進,並能提高社會各界從事慈善活動的積極性。

  標哥一直關注慈善法的立法工作,從目前的二審稿來看,有些地方還不能很好地達到上述目標。有些規定不會對目前慈善現狀産生實質改觀,比如稅收優惠還有待細化;有些規定還可能約束慈善事業的發展,比如對於“慈善募捐”的管制色彩過濃;有些還屬於立法空白,比如關於志願服務組織的具體規範。慈善法前後醞釀十年才得以面世,一旦實施,短期內很難再次修改。因此,標哥在慈善法草案正式通過之前,提出下述建議:

  【建議一】細化稅收優惠規定。

  稅收優惠對於慈善事業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在慈善法中,稅收優惠不能缺位。由於立法程式限制,《慈善法》沒有規定具體可行的稅收優惠制度,只能作原則性規定,然而太原則化,就意味著落實難。

  目前我國有18個稅種,稅法體系龐雜,《慈善法》中的稅收優惠應與稅法的規定相銜接,否則在實踐中將難以執行。建議慈善法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按照目前的通行做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通過行政法來制定)應儘快對慈善法稅收優惠政策作出更為具體的配套規定,比如“哪些慈善行為可以享受優惠”,“優惠的比例應該提高多少”,“慈善機構依據慈善法被確立為‘慈善組織’是否就成為了《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裏規定的具有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性機構’了”等等。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審批流程複雜,落實率較低,必須把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明示出來,不符合條件即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建議慈善法對優惠稅制相關規定做出進一步明確説明。

  【建議二】放開對“慈善公募”的管制。

  目前的二審稿對“慈善募捐”的規定,管制色彩過濃,不利於慈善募捐的開展、慈善組織的發展。

  第23條第二款規定:“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這種對募捐區域的限制性的規定毫無必要,而且不利於募捐。

  第23條第二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其中,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也可以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本條對於網際網路募捐的規定,行政色彩濃厚。建議,對網際網路募捐刪除“官方指定募捐平臺”的規定。同時對於慈善公募,應強調追究假冒善名從事違法活動者的責任,而不是禁止公募行為。

  【建議三】加強志願服務組織的規範。目前中國有數以百萬計的志願服務組織沒有註冊登記,但他們依然活躍的城鄉社區開展線上或線下的志願服務。因而,標哥建議應該將這些組織進行行業內(向行業機構或者專項委員會)進行備案,將其納入慈善組織範疇。

  慈善法應明確界定慈善組織的獨立性、非政府性(特指慈善組織的民間性和獨立於政府之外)、公益性與非營利性。由於慈善組織大量使用志願者,慈善法應明確慈善組織與志願者的法律關係,加強慈善對志願服務的治理規範,完善慈善組織的治理結構及理事會責任,建立健全志願者保障與激勵制度及措施,促進慈善組織的專業化建設與公信力。

  有關慈善組織的責任邊際問題也是許多民間組織所關心的,特別是慈善組織到底應當承擔多少志願服務風險及其損失?特別是遇有重大傷亡和損失遠遠超出組織承受能力的時候,是否可以有國家專項基金或專項保險進行賠償?

  標哥建議,應當把慈善組織界定為有限責任,以切實保護志願服務對象、志願者和慈善組織的利益。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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